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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企业家注意:针对大宗贸易公司的双簧骗局!有人被骗数千万

蒲浪 合伙人律师 发布于 2026.05.28 频道 企业法律故事

一场精心设计的“贸易局中局”:数千万货款买来一堆废矿,背后竟是同一个老板在操盘

案例故事:看似正常的贸易,实则深渊已布

甲贸易公司接到了一笔大单——A公司提出采购大宗矿石的意向,数量可观,价格诱人。双方很快签订了采购合同,质量标准约定得清清楚楚。

作为中间贸易商,甲公司自然需要寻找上游供应商。这时,业务员顺理成章地引荐了B公司,甲公司领导层与B公司洽谈顺利,双方签订采购合同,质量标准和下游合同几乎一致。

第一批货如期而至,随货而来的还有B公司提供的第三方检验证明。数据一应俱全,全部符合合同约定。甲公司验单无误,放心收货,数千万货款随即支付。

然而,当甲公司满怀信心将这批矿石转交给A公司时,意外发生了——A公司拒绝认可靠前检验,要求现场抽样送检。结果如当头棒喝:矿石质量严重不达标,与合同约定相去甚远。

A公司拒绝收货,同时依据合同向甲公司追究违约责任。数千万的损失,如同一块巨石压在甲公司头上。

更令人绝望的是,当甲公司准备起诉B公司时,发现B公司早已是一个空壳公司,账户空空如也。进一步调查发现了一个惊人的事实:A公司与B公司,高度怀疑两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同一人。

骗局剖析:没有真实需求的贸易,只有精心编织的陷阱

这类骗局近年来屡见不鲜,其核心逻辑并不复杂,但极具迷惑性:

第一步:以“大客户”身份入场。 骗子注册一家看似正规的A公司,向贸易公司抛出大宗采购意向,扮演“优质买方”角色。

第二步:触发贸易公司“找货”本能。 贸易公司接到订单后,必然四处寻找货源,此时骗子控制的另一家空壳B公司,便“恰好”出现在视野中。

第三步:伪造单证,蒙混过关。B公司提供的检验证明等文件,均是精心伪造的。贸易公司见文件数据达标,基于对商业伙伴的基本信任,往往不会在收货时立即现场复检。

第四步:货物到手,资金抽离。一旦贸易公司付款,资金很快被转移。而下游A公司则“翻脸不认账”,要求现场复检,以质量不达标为由拒收并追责。

第五步:人间蒸发或换壳重生。当贸易公司醒悟时,B公司早已是空壳,A公司则辩称自己也是“受害者”或者干脆推卸责任。由于同一实际控制人的证据难以取得,公安机关往往以“经济纠纷”为由不予立案。

这个骗局的精妙之处在于:骗子和贸易公司之间,隔了两层合同。每一份合同单独看都“合法合规”,骗子利用贸易公司对单证的信任,以及对上下游关联的不知情,成功制造出一个“合法”的贸易损失。

避坑指南:交易中的每一处“合理”,都可能是陷阱

对上下游进行穿透式背景调查。

不要只满足于对方的营业执照和公司简介。通过公开渠道查询A、B两家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历史关联企业,看是否存在隐性关联。一旦发现控制人重叠、注册地址相近、联系方式雷同等可疑线索,立即提高警惕。

拒绝“唯单证论”,坚持独立检验。

在大宗交易的时候,无论上游供应商提供多权威的检验报告,贸易公司必须坚持在收货时委托第三方独立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抽样检测。检验费用相比数千万货款,九牛一毛。

合同条款设置“背对背”质量争议机制。

在与A公司的销售合同中,明确约定质量标准以“收货后双方共同委托的第三方检验结果”为准;在与B公司的采购合同中,同样约定以“同一标准、同一检验机构”的结果为结算依据。这样可将上下游质量责任绑定。甚至直接约定通过A公司质检后,再支付B公司货款。

分阶段付款,预留质量保证金。

任何大宗货物交易,都应设计分期付款条款。货到后支付部分货款,留取不低于20%的质量保证金,待最终用户确认收货且质量无异议后再行支付。

维权措施:公安机关不立案,还能怎么办?

面对这类精心设计的骗局,维权确实艰难,但并非无路可走。

第一,刑事维权的再尝试。

公安机关不予立案,通常会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甲公司可以:

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

如果有新证据(如AB公司资金往来记录、同一控制人确凿证据),重新报案。

实务中,如果能证明AB公司实际控制人同一,且从一开始就无真实交易目的,该行为完全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第二,民事维权的精准打击。

起诉B公司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将A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主张二者构成人格混同、实际控制人滥用公司独立地位,请求法院“刺破公司面纱”,要求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责任。

申请财产保全,查封A公司、B公司以及实际控制人名下所有可查资产。

如果B公司账户资金已转移,可起诉实际控制人及相关收款方,主张撤销权或不当得利返还。

第三,追究相关单证出具方的责任。

如果B公司编造的检验证明系伪造第三方检测机构公章或报告,该检测机构若审核不严或参与造假,也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四,内部追责与制度反思。

贸易公司内部应对业务员引荐B公司的过程进行审查,是否存在内外勾结。同时,重建风控制度,将“上下游关联关系核查”作为强制流程。

这类“局中局”骗局,利用的是贸易公司急于成交的心理和对单证形式的盲目信任。数千万的学费太过昂贵。防范之道,在于永远记住:在商业世界里,让你“感觉合理”的,往往就是为你量身定做的陷阱。

我们不只处理纠纷,更帮您避免成为下一个故事的主角。

蒲浪律师

四川汇西律师事务所 · 合伙人律师

蒲浪

执业证号 15101200510284732 · 2005 年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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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大宗贸易骗局、双簧骗局、合同诈骗、预付款诈骗、贸易融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