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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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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一十五条 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但是,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转移至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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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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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 第二十八章 第九百八十条 【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时的法律适用】管理人管理事务不属于前条规定的情形,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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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一分编通则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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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一分编通则第六章 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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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合同第一分编通则第四章 第三百零八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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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合同第一分编通则第四章 第四百九十四条 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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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一分编通则第四章 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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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合同第一分编通则第四章 第一百七十八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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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百六十一条 【保理合同定义】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 第七百六十二条 【保理合同内容和形式】保理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业务类型、服务范围、服务期限、基础交易合同情况、应收账款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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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二、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三、(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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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一十二条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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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第二款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第五百零四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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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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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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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第1条,也就是民法典的第951条讲行纪合同就是委托人向行纪人付酬,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的合同。本条与第921条委托合同委托人免担费用形成对比的原因在于:行纪人以行纪为业,费用有其经营成本。委托合同中委托人可能只干这一单,让人承担费用就有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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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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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七百八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七百八十九条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七百九十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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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八十六条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七条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是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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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七条[有相对人意思表示生效时间]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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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第一条(即771条)与《合同法》第251条不同之处在于“支付”与“给付”的区别,《合同法》用“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而《民法典》用“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原因在于“给付”是债法理论上一个概念,支付是一个具体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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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要约被拒绝。 (二)要约被依法撤销。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四百七十九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八条规定了要约“失效”的四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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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条 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第四百八十条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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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的第一条第一款与《合同法》规定相同,即定义保管合同=(寄存人)交寄行为+(保管人)保管、返还行为。但本条还在《合同法》的基础上增加了第二款:“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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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分编讲的五种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都是针对不动产,都与土地有或深或浅的联系,但不是说动产用益物权就没有。 “用益”一词,即为用他人之物收自己之益。本分编只有定义建设用地使用权时点明,但也不是说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之类的权利人没有收益权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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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的基本物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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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法师漫谈《民法典》【二十一】 第二编物权第二分编 民法典第一编一开始讲“基本规定”,因为第一编是“总则”;第三编合同,第一分编是通则,第一分编第一章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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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法师漫谈《民法典》【二十】 第三编合同第二分编通则第二十三章 《民法典》第一编第七章讲代理制度,今天讲的是第三编第二十三章的委托合同。法国的民法只有委托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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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七条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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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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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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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合同第一分编通则第一章一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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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176条 1.此条为本章总纲。讲民事义务、民事责任之检索,依次为(1)法定、(2)约定。理解上,(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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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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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伙的规定,之前在《民法通则》的第五节有个人合伙的规定,后《民法总则》颁布时并未将其纳入其中,从立法规划上看是认为该部分应入《民法典》的典型合同部分。 第967条作为合伙合同部分的第一条开宗明义的讲了合伙的形式是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目的是为了共同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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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民法典》的根本 有时,面对厚厚一摞卷宗,你一筹莫展。有时,面对对手凌厉的攻势,你无言以对。有时,你面对当事人的絮絮叨叨,你一团乱麻。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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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即《合同法》第二十三章所称居间合同,也就是说《民法典》施行之后,只有中介合同,没有居间合同了。 中介合同的内涵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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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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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702条规定:“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或者撤销权的,保证人可以在相应范围内拒绝承担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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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讲物权变动与其原因法律关系(合同)相区分。即:是否办理物权登记,由此产生的有没有物权变动效力的问题,那是物权法的事。物权变动的原因法律关系,即合同的效力,“自合同成立时生效”,归合同法管,与物权变动无关。当然这里的合同生效,有“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的例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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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除法律规定之外,经依法登记才能发生效力。该处效力应特指物权效力。 而法律另有规定即有第二款: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其实,这不是一个可不可以不登记的问题,而是不登记你也管不着。它是涉及国家生存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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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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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曾法师漫谈民法典的栏目陆续开始连载,曾法师法律功底深厚,文字风趣幽默,敢言善言,别具一格。 正文:资本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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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这是原则。例外就是法律另有规定。注意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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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编第七章讲代理制度,而第三编第二十三章又讲代理合同。关于《民法典》为何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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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平等保护 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重要财产权。物权法律制度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此次民法典编纂,将物权编排在总则之后第二编,其实在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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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法师漫谈民法典【二】 浅谈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内容主要包含物业服务人物业服务和业主物业费两部分。物业服务人员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两类。物业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