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律师都没给盲人做过代理人,我也只做一次,那一次立案时候就出了点小状况。
当时因为头一回做盲人的代理人,没经验,按常规让当事人在诉状上签了字,就去法院立案庭递材料。
法官翻了一眼起诉材料,可能看到了里面的残疾证,因为我顺便申请了减免诉讼费,抬头问我:“当事人眼睛看不到,这诉状上签的字,他看得见吗?”
我说:“我念给他听了,当事人同意才在我指定的签名位置签的字。”
法官摇头:“不行。诉状内容他看都没看到,万一受了误导呢?万一签字时是假的呢?这个必须盖手印。”我也没多争辩,回去让当事人重新盖了手印。
我回头想想,法官的理由有点牵强——签名和手印在法律上效力是一样的,都是真实意思的表达,也都可以通过鉴定确定真伪。难道盲人写的字就天生比手印少几分可信度?关键是按手印也不能代表就可以杜绝欺骗情况下被按了手印。除非找公证员来公证?那成本就搞大了。
不过我也理解法官的谨慎——盲人当事人看不见,确实容易引发“他到底知不知道签了什么”的争议。法院遇到这种情况,图个稳妥,要求手印也不难理解。对法官来说,加个手印心理安全,总不会是什么坏事
但这件事让我意识到:法律程序里的“平等”,往往只是形式上的。 盲人起诉的权利是有的,但实现这个权利的过程,却比普通人多了一道坎。这不是恶意,是制度设计时没考虑到的那部分“例外”。从那以后,我立案的时候,凡是自然人起诉的,不管是不是盲人,我都要求盖手印了,免得麻烦。
关键词:盲人代理、残疾人维权、立案材料、诉讼程序、法律援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