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初创企业发工资眉毛胡子一把抓,发一笔拉倒,签收工资也没个正规流程。这样的问题很多,今天就说这个经济补偿金的问题。
众所周知,劳动争议中最常见的争议之一就是离职的经济补偿金,而经济补偿金的多少自然和他的计算基数有关。
也就是N的N是如何组成的。如果N的组成包括加班费,那么在很多生产型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又没有对工资结构进行设计,这个N可能就是不可控的。因为可能离职前一年的加班费很高。
目前,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远不只是基本工资,而是指离职前12个月的应得工资总额。但加班费是否计入,是实践中争议最大的问题,全国没有统一规定,需要看你所在地区的具体规则。
一、首先明确:基数 = 前12个月应得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计算基数是“劳动者应得工资”,包括计时/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简单说,你离职前12个月实际到手的各类工资性收入(扣除你的个税、社保前,但单位社保和基数无关),绝大多数都要算进去,远不止基本工资。
二、核心争议:加班费算不算?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只列出了“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没有明确写“加班费” 。这就导致各地法院口径不一:
✅ 支持计入加班费的地区
北京、深圳、江苏等地明确将加班费纳入计算基数 :
北京:《北京市高院解答》明确“应得工资”包括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还包括劳动者的加班费
深圳:裁判指引明确“平均工资除包括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外,还包括劳动者的加班工资
江苏:研讨会纪要明确“加班工资、年终奖、季度奖应当作为计算平均工资内容-21-24
❌ 不支持计入加班费的地区
上海、四川、南京等地则持相反观点:
上海:高院认为经济补偿金应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基数,加班费是额外劳动报酬,不应计入
四川:高院解答明确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不应包括加班工资-21
三、如何确认
先确认你所在城市:你在成都,属于四川。当然本公众号的读者大多数在四川。按照四川省高院的明确口径,加班费很可能不计入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 。但也要注意,如果你能证明单位恶意将正常工资拆分为“加班费” 以降低基数,法院可能会支持计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 第一庭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川高法 民一[2016]1号)第29条《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经济补偿金及二倍工资 计算基数按照劳动者正常工作状态下十二个月的应得工资计算,即未扣除社会保险费、税费等之前的当月工资总额 ,但不应包括:﹙一﹚加班工资;(二)非常规性奖金、津补贴、福利。
其他收入都要算:无论你在哪个城市,基本工资、绩效、奖金、提成、津贴、补贴、年终奖(分摊到12个月) 等,都是必须计入的 。
保留证据:保存好工资条、银行转账记录、劳动合同等,便于准确计算和维权。
当然,有些朋友可能会说:没有合适的人事,因为企业太小,请个人事算这些也要花钱。其实没那么复杂,老板自己也能干
关键词:加班工资计算、工资结构设计、加班费基数、综合工时制、考勤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