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适合阅读对象:企业主、债权人、法务人员
本文作者:蒲浪律师 | 四川汇西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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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蒲浪,四川汇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很多老板打赢了官司,申请执行后却收到一纸“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公司账户没钱,设备没了,人也联系不上——判决书成了“法律白条”。
别绝望。终本不等于债权消灭。 公司没钱,不代表股东没钱。特别是那些成立日期很早的“僵尸公司”,有很大概率存在不实出资、抽逃出资的情形。
一、一个重要的变化:现在不能指望在执行程序里“一步到位”了
过去几年,很多债权人习惯在执行程序中直接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不用另案起诉,不用预交诉讼费,执行法院直接审查,看起来成本最低。
但这个路径正在收窄。202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公司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明确释放了一个信号:涉及实体争议的,原则上不得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应通过另行起诉解决。 征求意见稿第43条明确,不得在执行程序中追加未届出资期限即转让股权的前股东;第24条则对出资加速到期的程序路径作出了倾向于“另诉”的制度安排。
实践中已经出现了直接追加被驳回、二审法院释明“应另行起诉”的判例。所以现在的正确路径是:先拿到终本裁定,然后另行提起“股东出资纠纷”或“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诉讼,把股东拉进来当被告。
多一步程序,但换来的是更充分的举证、质证和辩论机会——胜诉后拿到的判决,本身就可以直接进入执行。
二、为什么僵尸公司的股东值得追?
特别是成立日期很早的公司,有很大概率存在不实出资、抽逃出资的情形。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第十八条则规定,股东未按章程出资就转让股权的,受让人应该知道的,要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九条则规定,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据公开新闻报道,四川简阳法院曾审结一起案件,某建材公司股东在验资后第二天就将369万元增资款全部转出,公司后来无力偿债,法院判决该股东在抽逃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成都青羊区法院更通过深挖股东抽逃出资线索,成功执结一起9年积案,全额兑现了110万元本金及利息。
越早成立的公司,出资不规范的“历史遗留问题”越普遍,可追索的空间也越大。
更有利的是,《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条规定,债权人只需提供对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的初步证据,举证责任就转移到股东身上——股东需要自己证明“我确实出资了”。这对债权人来说,门槛大大降低。
初步证据需要律师接受委托后,查询相关工商档案、调取相关银行信息后获取。
三、我们怎么帮你?
四川汇西律师事务所现推出半风险代理服务,承接此类终本后的股东追责业务。
服务模式:一般收取5000至20000元基础费用【根据个案的标的金额,公司股东人数、复杂程度等综合因素确定】,涵盖诉讼一审、可能的二审甚至执行阶段的全部工作。以实际追回款项为结果,再按约定比例收取风险费用。没有追回,不收取风险费用。
适合承接的案件类型:公司已终本且无财产可供执行;公司股东存在未实缴出资、抽逃出资嫌疑;公司成立时间较早、注册资本较高但实缴记录不清;公司未经清算即注销或股东无偿接受公司财产。
我是蒲浪,四川汇西律师事务所律师。帮你穿透空壳公司,找到真正能还钱的人。
(本文基于现行法律法规及近期司法案例撰写,具体个案请咨询专业律师)
关键词:追加被执行人、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公司无财产执行、起诉股东、执行不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