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适合阅读对象:债权人、企业主、遭遇“执行难”的当事人
在民间借贷和商业合作中,最让人绝望的往往不是对方没钱,而是对方明明有钱,却通过“合法”的手段把钱藏了起来。
今天,就借四川汇西律师事务所李阳律师刚刚办结的一起典型案件,给大家普个法:当债务人通过“假离婚”把财产全部转移给配偶时,债权人到底该怎么办?
案情回顾:欠条快到期,债务人火速“净身出户”
(注: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案情中的人名、金额及具体日期均已作化名和模糊处理)
某甲女士与某乙先生曾是商业合作伙伴。多年前,某甲女士向某乙先生投资了数十万元参与一家餐饮公司的经营。后来因故,某乙先生同意以个人名义把投资款退给某甲女士,并出具了一张几十万元的欠条,承诺在当年8月中旬还清。
然而,眼看还款期限就要到了,某乙先生却迟迟没有还钱的意思。某甲女士一查发现,就在还款期限到来前夕,某乙先生与妻子某丙女士火速办理了离婚手续。
更绝的是他们的《离婚协议》:两人名下在成都某区及外省的两套房产、车位等核心资产,全部归女方某丙女士所有;但房贷由男方某乙先生还,婚姻期间的所有债务也都由某乙先生一人承担。
不仅如此,协议里还赫然写着:某乙先生欠某丙女士100万元。
这是一个极其典型的“金蝉脱壳”局。某乙先生通过这份协议,不仅把自己的名下资产清零,还给自己凭空增加了上百万的个人债务。等某甲女士后来拿着胜诉判决去申请强制执行时,某乙先生名下已经没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了。
律师破局:用“债权人撤销权”撕开逃债面具
面对这种看似完美的逃债闭环,很多债权人会感到绝望。但在李阳律师看来,这种操作在法律面前并非无懈可击。
“这并非合法的财产分割,而是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李阳律师接手案件后,迅速梳理了时间线,收集了某甲女士的债权凭证以及某乙先生离婚协议中财产转移的关键证据。
随后,李阳律师代表某甲女士向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提起了“债权人撤销权”之诉。诉讼请求很明确:撤销某乙先生与某丙女士《离婚协议》中关于两套房产及车位归女方所有的约定。
法律依据非常清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在这个案子里,某乙先生在明知自己对某甲女士负有债务且即将到期的情况下,通过离婚协议将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自己份额的部分无偿转让给某丙女士,导致自身丧失清偿能力。这种“净身出户”式的财产分割,严重损害了某甲女士的债权。
最终,人民法院支持了某甲女士的诉讼请求,判决撤销了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归属的约定。老赖试图通过离婚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如意算盘,彻底落空。
给债权人的实操避坑指南
遇到这种“假离婚、真逃债”的情况,不要慌,记住以下几点:
发现苗头,立刻保全
在起诉前或诉讼过程中,一旦发现债务人有转移财产的迹象,马上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查封、冻结相关房产或账户。千万不要等判决生效了再去查,那时候黄花菜都凉了。
善用“债权人撤销权”
只要对方是无偿转让财产(比如白送、离婚净身出户),或者以极其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影响了你的债权实现,你都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最长不超过债务发生后的五年),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追加被执行人
如果对方是公司,且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或者在未依法清算的情况下注销公司,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在执行阶段申请追加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被执行人。
警惕“假离婚”中的“虚构债务”
像本案中某乙先生给自己写上“欠前妻100万”,就是为了在其他债权人来追债时,让前妻以“优先债权人”的身份来分走剩下的钱。对于这种明显不合常理的债务,债权人一定要在法庭上要求对方提供真实的转账凭证,戳破谎言。
李阳律师(四川汇西律师事务所)提醒
商业合作,防人之心不可无。出借款项时,不仅要看对方的资产,更要留存好欠条、转账记录等核心证据。一旦发现对方有转移财产的迹象,不要犹豫,尽早寻求专业律师介入,用法律武器守住你的“钱袋子”。
如果你也遇到了类似的“老赖”逃债难题,或者需要审查相关的财产转移线索,欢迎后台留言或联系我们。
声明:本文基于真实办案经历脱敏撰写,当事人名称、金额及日期均已作化名和模糊处理;具体个案因证据差异裁判结果可能不同,不构成针对特定案件的裁判承诺。如有法律需求,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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