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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一审中原告撤诉的后果

蒲浪 合伙人律师 发布于 2025.10.29 频道 民商胜诉案例

近年劳动争议案件纠纷多发,也存在一审中原告撤诉的情形。有劳动者撤诉,有用人单位撤诉。撤诉的后果很多人并不太清楚,最近办理公司客户委托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出现此种情况,做一简单梳理,供读者朋友遇事不决时参考。

一、案情概况

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劳动者又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诉讼中,劳动者不到庭应诉,法院按撤诉处理。

二、在法院撤诉的后续法律效果

1、撤诉后能否以原不予受理通知书再起诉

根据《2015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5年4月19日)

第58条:“当事人不服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或不予受理裁决、决定或通知向人民法院起诉后,撤回起诉或被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的,当事人又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即:再向法院起诉,法院应不予受理;即使受理,查明后也应裁定驳回起诉。

2、再向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拿到新的不予受理通知书,能否重新向人民法院起诉

首先,根据2017年修订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申请人基于同一事实、理由和仲裁请求又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一)仲裁委员会已经依法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的;(二)案件已在仲裁、诉讼过程中或者调解书、裁决书、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也就说,重新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依法不予受理。

但问题来了,仍然会有个不予受理的通知书。能否凭此通知书再次起诉呢?

根据《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26条规定,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诉讼但再次申请仲裁,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作出不予受理裁决、决定或通知,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经审查认为前后两次申请仲裁事项属于不同事项的,人民法院予以受理;经审查认为属于同一事项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也就是说,再按原请求申请仲裁得到不予受理通知书的,人民法院也依然不予受理。除非你仲裁事项不一样,那样是一个新的劳动争议案件,当然可以受理。

不予受理通知书上有不予受理理由的明确记载,此处人民法院就可以判断是否在重复申请仲裁。附通知书图样供了解:

三、延伸知识:劳动仲裁中撤回申请的后果

1、主动撤回申请,可以再申请仲裁。

2、申请人缺席开庭,提前退庭等按撤回申请处理,不得重新申请仲裁。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五条 仲裁处理结果作出前,申请人可以自行撤回仲裁申请。申请人再次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总结:劳动争议案件中,应尊重仲裁和审判机构,不要缺席。同时应注意保护自己合法权益,即使和对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如果对方不能及时履行的,应该通过仲裁和审判机构出具调解书,而不是单方撤诉。否则可能面临无法维权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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