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胜诉看施工单位如何“以房抵债”才能实现目的---切莫让煮熟鸭子飞了
深圳市某集团公司委托蒲浪律师、黄华栋律师诉某成都某市开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胜诉判决近日已收到。事实上我们已经代理多起类似纠纷,虽胜诉较多但亦有败诉教训。此类纠纷中往往折射出的“以房抵债”操作风险及地方司法实践中的潜在障碍,值得广大施工企业高度警惕。作为代理律师,结合本案经验与当前市场环境,此次一并总结成文,供施工企业参考借鉴。
一、本案折射的“以房抵款”核心风险
本案中,被告作为地方企业,虽以房产抵偿工程款,但其在本地遗留大量债务,潜藏着地方保护主义干扰与偿债能力严重不足的双重风险。尽管案情法律关系相对清晰,但诉讼进程中仍遭遇了程序拖延、举证反复等挑战。这警示我们,“以房抵款”并非工程款回收的“保险箱”,若操作不当,施工方可能陷入“款房两空”煮熟的鸭子飞了的困境。
二、风险防范与合规操作指引
1、尽职调查前置,审慎选择抵债资产
在签订“以房抵债”协议前,必须对开发商/发包方的资信状况、涉诉信息、债务规模及拟抵偿房产的权属状况(是否存在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市场价值、变现能力等进行全面、深入的尽职调查。尤其对于地方性企业,应重点关注其是否存在本地过度融资及债务纠纷,警惕地方保护主义可能带来的司法执行阻力。切勿因急于回款而接受存在重大权利瑕疵或市场价值虚高的房产。
本案中,其实在签署抵债协议之前,涉案几套房屋就已经被查封冻结。至于未被查封部分只有几个车位,价值不高。可以说此次抵债先天不足,对是工人藏有巨大风险。
2、协议条款严谨,明确权利义务细节
“以房抵债”协议应独立、规范,内容须明确:
基础关系:清晰载明所抵偿工程款的具体金额、产生依据。债务应已届履行期,否则很可能被认为损害第三人而无效。
物权转移:明确约定房产过户的具体时间、条件、费用承担方,以及未能按时过户的违约责任。
权利瑕疵担保:要求债务人书面承诺抵债房产无任何权利负担,并设定高额的违约赔偿条款。
解除权保留:约定若因债务人原因导致无法按期完成过户,债权人有权单方解除抵债协议,并恢复对原工程款的金钱债权。
3、及时办理预告登记与过户手续
协议签订后,应立即办理网签备案及预告登记手续。预告登记具有准物权效力,能有效防止债务人“一房二卖”或再次抵押。在具备过户条件时,务必第一时间完成不动产的正式产权转移登记,真正实现“以房抵款”的法律效果,将债权转化为物权。
本案中,被告以双方仅在抵债协议中有相关抵债约定,但也约定要办理网签、签署合同等内容。既然双方后续什么手续都没有办理,证明事实上对抵债协议已经解除。律师以签署合同系履行抵债协议的过程,被告不能以其违约行为来反推协议解除。法院虽最终认可,但此类风险能避免自然更好。
4、强化证据意识,固化履约过程
在整个“以房抵款”的协商及履行过程中,所有会议纪要、往来函件、付款凭证、过户申请材料、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均需妥善保管,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本案中,我方正是凭借充分的庭前证据准备,将双方对接人的所有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为避免被告方的对接人不出庭,不予认可员工身份或者直接消失,还通过网络查询到了该对接人作为被告公司代理人参加诉讼的多份判决书,力证微信中的聊天对方确系被告员工确能代表被告意思。有效应对了诉讼中的各种程序问题。清晰的证据是破除地方干扰、维护自身权益的最有力武器。
当前建筑市场环境下,工程款回收压力巨大,“以房抵债”成为常见无奈之举。然而,机遇与风险并存。施工企业必须提升风险意识,将法律风险防控关口前移,通过规范的协议、严谨的程序和及时的物权登记,最大限度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在遭遇不公或阻碍时,应果断寻求专业法律支持,通过诉讼、保全等法律途径,坚决维护自身利益。
本案虽已胜诉,但其中的教训与启示,值得所有施工企业深思并引以为戒。
(注:以上分析基于个案情况及一般法律实务,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操作请结合项目情况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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