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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关系篇】11在成都开公司招聘员工 “试用期”不是“免费期”,老板些莫乱来!

黄华栋 主任律师 发布于 2026.01.04 频道 企业法律故事

张三在成都武侯区悦湖科技城开了家迷你公司,招了个设计小妹,说好试用三个月。才一个多月,张三觉得她“感觉不对”,一句“不符合录用条件”就喊人家走人。妹儿不服,劳动仲裁一申请,公司输得明明白白——原来张三既拿不出录用条件的白纸黑字,也没得考核记录,最后赔了一笔“冤枉钱”。成都话说:“试用期不是拿来涮坛子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了,单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辞退试用期员工,必须举证。法条不跟你讲“感觉”,只认证据。如果拿不出公示过的录用条件、考核标准和员工不达标的证据,就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赔双倍经济补偿金跑不脱。

录用条件书面化:把岗位要求、考核指标写进《岗位说明书》,量化最好(比如“试用期内完成3个设计稿,客户满意度达90%”),让员工签收。

考核留痕迹:定期填写《试用期考核表》,不达标处让员工签字确认;沟通记录、邮件微信都存好。

辞退前给说法:决定辞退前,先把证据理齐,书面告知理由,依法结清工资。莫搞突然袭击。

成都老板们仗义,但生意场不是茶馆摆闲条。法律看证据,人情看道理。员工试用期是双方磨合,不是单方“试错”。把规矩立在先,考核做实在,既是对员工尊重,也是给自己避灾。真要辞人,也请依法给够补偿,留份情面——江湖不大,口碑传得快。有事多问问律师,少走弯路,心头踏实。

我是黄华栋律师,扎根成都,服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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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华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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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华栋

西南政法大学 2003 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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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试用期、试用期辞退、试用期工资、违法解除、录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