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咨询一个问题,引起的思考,聊着记录。
甲公司注册资金100万,有块土地使用权,甲公司100%的股东是A和B。现在想把土地使用权转让出去,土地增值了200%。购入价500万,现在市场价值1500万元。甲公司没有外债和其他资产, 这块土地使用权就是主要资产。
现在AB想套现,是由AB转让甲公司全部股权的方式,还是甲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变现这块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呢?他们主要关注的税负问题。
经过和财务税务咨询后,认为股权转移税负更少,为了稳妥起见,由询及本律师。
在沟通中,我发现很多非专业房开公司,对这些问题的认识是很模糊甚至肤浅的。注定会交很多学费。
一、先说结论:
不论你选什么方式,国家收的钱是大致差不多了。
你认为你用股权转移规避了税费,其实税负转移到交易对手方了。而对手方如果够专业,一定会砍你的收购对价。当然如果不专业,那可能会交学费你得到利益。
股权转让的方式,法律风险和潜在争议远比土地转让方式高。
二、两种方式的基本逻辑对比
1、股权转让。 A、B将持有的甲公司100%股权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通过持有甲公司的全部股权,间接实现对土地的控制。此方式下,土地使用权仍登记在甲公司名下,权属未发生变更-。
2、土地使用权直接转让。 甲公司直接将土地使用权出售给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变现后的资金留在甲公司,再通过分红或清算方式分配给A、B。
两种方式的核心差别在于:股权转让中土地使用权权属不变,直接转让中权属发生变更,这一根本差异决定了两种方式在税种、税负和操作复杂度上的天壤之别。
三、大致税负
1、股权转让,股东交个人所得税,大致350万左右。
2、土地使用权转让,增值税加企业所得税,可能超过600万元。后续股东要注销公司套现,还得交个人所得税。
好了,从明面税负看,显然股权转让的税负低太多了,真香
四、股权转让方式的风险问题
问题来了,这么好的方式,难道没风险吗?是国家给炒地皮的人的福利吗?
1、明股实地的风险
最核心的风险在于,税务机关可能依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将股权转让行为认定为土地使用权转让,要求补缴土地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曾在批复中明确了对此类交易的认定态度:对一次性转让100%股权、且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为土地使用权的,应按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征税,本次交易中,甲公司仅有一块土地使用权,A、B一次性转让100%股权,股权价值几乎全部来源于土地增值,完全符合前述高风险特征。一旦被认定为"明股实地",交易将面临土地增值税(本案中约425万元)及滞纳金、罚款的追缴,股权转让的税务优势将不复存在。
2、债务承继风险
股权转让后,受让方将成为甲公司新股东,公司原有的全部债权债务(无论是否披露)均由受让方承继 。正常情况下,受让方通常会要求A、B在协议中作出全面的债务担保承诺,可能要求A、B承担连带责任。
这意味着啥呢,AB走得不清爽,说不定哪天就爆个大雷。受让方控制公司后,有没有办法炮制一个并购之前存在的虚假债务?这很难说。
3、补缴税款问题
土地这东西是好东西,也烫手,如果之前存在一些税负问题,要求补缴,到时候又是很大的纠纷。
这种事情并不奇怪,本律师曾经办理过类似案件。一个知名房地产公司分家,东东和西西分家,有一块地分给了东东家,结果后来东东发现这块地还有近千万的税费。东东说这个税费应该西西家承担,分家的时候没说这个地有费用,我们分家的时候考虑利益的时候就当无瑕疵地块给我算的钱。西西说你也是股东,地怎么样你难道不知道?你不知道说明你不关心公司也活该。最后争执不下,本律师代表东东起诉,最终调解,各承担一半。
五、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分析
优势方面:交易结构清晰,所有税费均按税法规定依法缴纳,不存在被追缴的隐患;土地使用权权属直接过户,受让方权利明确,不受公司债务影响。
劣势方面:税务成本高昂,总税负约为股权转让方式的两倍以上。此外,该方式还需满足《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转让条件(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等),如果土地尚未开发,可能面临转让条件不满足的障碍。
下期请看:被认定明股实地后的税务后果:避税目的彻底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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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华栋律师简介蒲浪律师
关键词:股权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税负差异、资产转让、变现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