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适合阅读对象:企业主、HR负责人、法务人员
本文作者:蒲浪律师 | 四川汇西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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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在武侯区劳动争议仲裁开庭,代表用人单位一方。开完庭,有一个事想提醒各位企业家:劳动能力鉴定,一定要重视再次鉴定的权利。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跟民事诉讼中的司法鉴定结论完全不是一回事。
民事诉讼的鉴定意见,你有权申请鉴定人出庭、有权质证、有权申请重新鉴定。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它就叫“结论书”,是一种行政确认性质的权威结论,基本没有质疑其效力的空间和正常流程。
更麻烦的是,这份结论书里没有详细的鉴定过程、没有检查数据、没有鉴定人签名。你只能看到一个最终的伤残等级,至于怎么得出的、依据是什么,看不到。
所以,如果对初次鉴定结论不认可,一定要在收到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申请再次鉴定。
这是法律赋予你的、为数不多的纠错机会。
再次鉴定一般由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结论为最终结论。错过了这15天,你就只能接受初次鉴定的结果——哪怕你觉得不合理,哪怕你觉得等级偏高,也没有正常的救济渠道了。特别是有些视力、听力、器官等方面功能残缺导致的等级过高,因为没有断手断脚的外在表现,确实存在有可能因为被鉴定人的不配合,设备仪器的精确度导致鉴定的不严谨。比如鉴定听力障碍,可能1dB的测量差距,比如一只耳朵听力损失为91dB,就是8级,如果90dB,就不是八级可能是九级了。中间差距就是好几万,但伤情也没有什么实质性的不同。
所以这就很容易让用人单位产生“不可能这么高”的感觉,那为了解决自己心里的疑虑,就干脆申请复查,如果两级鉴定结论一致,可靠性至少会提高很多,也免得自己总是认为自己吃亏。
很多企业老板拿到结论书,一看等级,觉得“高了一点”,但嫌麻烦、不想折腾,就算了。等到仲裁阶段发现赔偿金额远超预期,再想翻盘——晚了。就算赔了,心里也会疙疙瘩瘩一段时间。
所以一定要记住两件事:
第一,收到结论书,第一时间看日期。15天,从收到之日起算,不是从作出之日起算。
第二,如果对结论有疑问,别犹豫,申请再次鉴定。就算最后结果没变,你也把这个程序走完了,不会留下遗憾。
当然很明显的残疾,和鉴定标准能对得上的,也就别折腾了,折腾也都是负能量。
我是蒲浪,四川汇西律师事务所律师。如果你在劳动争议处理中遇到问题,欢迎来聊聊。
(本文基于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撰写,具体个案请咨询专业律师)
关键词:劳动能力鉴定、再次鉴定、伤残等级、工伤认定、鉴定结论异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