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适合阅读对象:企业主、HR负责人、法务人员
本文作者:蒲浪律师 | 四川汇西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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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劳动争议仲裁开庭,代表用人单位一方。庭上有一个点,我觉得值得单独拎出来提醒各位企业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如果员工离退休时间不足五年,是要按比例打折的。有些企业主不知道这个规则,在仲裁中白白多赔了钱。
法律依据很明确。 《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本人提出解除合同时,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含5年)的,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按下列标准支付——距退休4年以上不足5年的,按全额80%支付;距退休3年以上不足4年的,按60%支付;距退休2年以上不足3年的,按40%支付;距退休1年以上不足2年的,按20%支付;距退休不足1年的,按10%支付。
这个规则在司法实践中已经被广泛适用。广安法院2025年的一份判决中,工伤职工劳动关系终止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法院直接依据上述规定,判决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的20%支付。
昨天开庭中,申请人诉求的一次性就业补偿金单项为十四余万,我当场提出此打折的规定,明显看得出来,连仲裁员都没有意识到这点。这也是可以理解的,因为这种高龄工伤的事情,以前不多。但随着人口老龄化加深,这一代劳动者逐渐步入劳动生涯晚期,以后需要打折的情况可能会越来越常见。
给企业的实操提醒:
收到工伤员工的仲裁申请后,第一件事是算年龄。用员工的出生日期,对照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日期,算清楚距法定退休年龄还有几年。如果不足5年,就应当在答辩中主动援引这条规定,要求按比例核减。
你不提,仲裁庭不一定主动查。 很多案子就是企业主不知道这个规则,仲裁员也就按申请人主张的全额裁了。
我是蒲浪,四川汇西律师事务所律师。如果你正在处理工伤赔偿争议,欢迎来聊聊。
(本文基于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撰写,具体个案请咨询专业律师)
关键词:工伤就业补助金、离退休5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打折支付、工伤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