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适合阅读对象:企业主、高管、内容创作者、普通消费者
本文作者:蒲浪律师 | 四川汇西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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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蒲浪,四川汇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6年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法发〔2026〕10号),这是我国首部由国家最高审判机构发布的涉人工智能司法裁判规则文件。文件共五部分二十四条,聚焦AI换脸拟声、大数据杀熟、自动驾驶事故责任等社会热点问题。
一、这不是司法解释,但比司法解释更“接地气”
先说明一个定位问题。《意见》虽然不是法律,也不是司法解释,不能直接在判决书中援引。它的作用是告诉各级法院:涉AI案件该怎么判、责任怎么分、证据怎么审。
我们从实际的意义看,他也就是“法”了,所以我们认为AI不再是无法可以并非标题党。
这个意见的意义何在呢?
对企业来说,这意味着——你以前理解的AI合规是“别被监管处罚”,现在还要加上“别被法院判赔” 。
二、哪些纠纷最值得关注?
根据《意见》和北京互联网法院的审判实践,涉AI纠纷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类:
第一,人格权侵权。 包括“AI换脸”“AI拟声”“AI复活逝者”等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肖像、声音的行为。《意见》明确,利用生成式AI处理特定自然人的姓名、肖像,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未经同意的,可能构成侵权。
第二,著作权纠纷。 包括AI生成内容的可版权性、大模型训练使用他人作品是否侵权、AI生成内容与在先作品实质性相似等。最高法明确,AI生成内容侵害著作权的,要综合考量服务类型、训练数据来源、各方参与度、获利情况来认定责任。
第三,产品责任纠纷。 以实物为载体的AI产品(如AI玩具、智能终端、自动驾驶汽车)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适用产品责任,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第四,不正当竞争。 利用AI实施刷量刷单、虚假宣传、算法合谋等行为,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哪些人需要特别关注?
第一类:AI企业和技术开发者。 《意见》对模型训练使用个人信息的边界、开源软件的责任豁免、AI发明创造的专利保护等都作了规定。企业需要根据自己在“数据供应—模型开发—应用部署—用户使用”链条中的实际角色来评估责任,而不是看合同上贴了什么标签。
第二类:内容创作者和自媒体从业者。 用AI生成图片、视频、文案,如果生成内容与在先作品实质性相似,且你知道或应当知道在先作品存在,就可能承担侵权责任。平台收到权利人通知后未及时停止生成侵权内容,也要担责。
第三类:电商和营销企业。 用AI进行算法定价、个性化推荐,不是禁区,但需要能够解释决策逻辑。涉及消费者权益的自动化决策,要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第四类:普通消费者。 AI陪伴服务侵害人格权、网络平台利用算法工具检测AI生成内容但未尽说明义务等,都可能成为你维权的依据。
四、普通人怎么应对?
如果你是消费者,遇到AI换脸诈骗、AI拟声冒充亲友借钱、平台算法杀熟,第一时间保存证据——截图、录屏、聊天记录。然后向平台投诉,要求停止侵权内容生成和传播。向网信部门举报,涉嫌犯罪的直接报警。
如果你是企业主,三件事必须做:第一,搞清楚你在AI链条里是什么角色——是数据提供方、模型开发者,还是应用部署方?不同角色责任不同。第二,把合规落到纸面上——采购模型时,供应商对数据来源合法的承诺要有对应材料;合作协议要写清楚争议发生时谁负责停止服务、谁配合举证。第三,做好运行留痕——训练数据来源、版本记录、用户通知处置过程,这些都是将来在法庭上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关键材料。
AI技术发展太快,法律规则也在追赶。这份《意见》最大的价值,不是给了一个标准答案,而是划出了底线——技术不是免责牌,谁控制风险,谁承担责任。
对普通人和中小企业来说,最务实的做法是:先搞清楚自己用AI在做什么、可能伤害谁、出了事能不能说清楚。这三个问题想明白了,大部分风险就能提前避开。
我是蒲浪,四川汇西律师事务所律师。如果你在企业AI应用或内容创作中遇到法律问题,欢迎来聊聊。
关键词:AI生成内容、AIGC侵权、生成式人工智能、AI著作权、深度合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