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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乘坐飞机时若发病危害公共安全将无从追责,建议针对性立法

蒲浪 合伙人律师 发布于 2019.07.15 频道 蒲律师杂谈录

近日,一名疑似患有精神病且系航司监督员的乘客和几名疑似违反飞机相应管理秩序的乘客发生纠纷,双方各有支持者,在社交媒体上打了一场嘴仗,谁是谁非众说纷纭。本律师非航空法律专业人士,难以作出自己判断,故对事情本身不予置评。

但本律师可以从另外一个角度观察此事,那就是:精神病人乘坐飞机时发病危害公共安全怎么办?

一、精神病发作期间犯罪原则上不承担刑事责任

从《刑法》第十八条关于【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看,法律原文如下:“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大家可能不爱看法条,那用大白话讲:如果一个精神病人乘客,或者间歇性精神病人乘客在发作期,在飞机上作出故意伤害、杀人等恶性犯罪,但经过法定程序确认了行为人确系不能控制不能辨认自己行为,通俗讲也就是确系“发病”的,是不负责任何刑事责任的。当然,民事赔偿责任还是应该依法承担的。

二、精神病一旦发作,无论文疯子还是武疯子都将是航空安全的致命威胁

大家可能认为一个精神病人,不一定都是对周围民众喊打喊杀的武疯子,还是有很多文疯子,这个当然是事实。那么文疯子可能在乘坐飞机的时候,出现什么危害安全的行为呢?万一在万米高空把飞机安全门弄开了呢?别说不可能,这种事情还真发生过,最近的此类事情发生在2018年10月23日,美国廉航拓荒航空(Frontier Airlines)从墨西哥坎昆飞往美国密苏里州圣路易斯的Flight 87航班上。

这种行为,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至少可以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法律原文: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除了拉开安全门,还有殴打空乘,而够不上重伤的,则可能构成【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刑法》原文:第一百二十三条,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很遗憾,如果是精神病人做出此事,仍然可能无罪开释。

三、建议相关管理对精神病人乘坐飞机的情形制定针对性、可操作的法律规定

前面举到的例子当然比较极端,但这种风险客观存在,不但危害公共安全,也让社会共识难以凝聚,乘客个人出行的风险自行评估难以进行。为了统一认识,避免风险,降低社会摩擦成本,特做建议。

顺带说一句,不要因此歧视精神病患者,也不要因为精神病患者在某种情况下的免予刑事责任追究而艳羡眼红,更不要因为律师依法辩护让精神病人免予处理而对律师有所怨恨。

毕竟,精神病人也更羡慕你们拥有的健康身体和理智的大脑。

欢迎添加本律师微信和微信群,咨询、探讨法律问题,特别是大成都范围内刑事辩护事宜。

蒲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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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浪

执业证号 15101200510284732 · 2005 年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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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精神病人、危害公共安全、监护责任、强制医疗、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