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有三从四德,但现代女性不能盲目夫唱妇随而违法犯罪
本文辩护词节选为蒲律师成功案例选登,某夫妻均为某银行员工,夫挪用公款一百余万,贪污八十余万;妻隐瞒犯罪所得八十余万。蒲律师为夫妻中的妻子担任辩护人。最终判决夫方成立两罪,数罪并罚执行十二年。妻方构成犯罪,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但缓刑一年执行。这个判决是充分体现了治病救人原则的判决,有利于被告人走上自新之路。
古有三从四德,但今天却不能不顾法律盲目夫唱妇随,除了本案这种情况,妻子盲目为丈夫债务做担保,最后丈夫和小三逍遥快活,原配担了债务的事情也不是没有发生过。所以,任何人都要有一定法律常识,人生路才能走得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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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诉认定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适当
根据公诉机关查明的事实,被告人确实在知道H某挪用了公款炒股,因亏损仅剩下8万余元的情况下,没有向有关部门检举揭发,而是跟随H某潜逃。客观上构成掩饰犯罪所得的结果,触犯了《刑法》第312条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辩护人对此无异议。
二、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
首先,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被告人于某年某月某日到某派出所投案,对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如实交代。依法构成自首。刑法对自首规定了从宽处罚的原则。根据刑法第67条第1款,对于自首的被告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对被告的量刑应贯彻 “从旧兼从轻原则”
97年《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006年6月29日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六》第十九条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修改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由此不难看出,新旧法律规定对同一犯罪行为的量刑产生了不同的规定。按照我国刑法定罪量刑中“从旧兼从轻”的原则,被告人L某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是****年,而****年对于此类犯罪行为的量刑明显轻于2006年修正案六颁布之后,故请求法院对被告按照97年刑法的相关规定进行量刑。以进一步严格适用法律,做到严厉打击与区别对待相结合,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相济,罚当其罪,以取得最佳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四、被告人有酌情从轻情节
首先,被告人L某与被告人H某是夫妻关系,且感情深厚。案发时,被告人L某才二十出头,因缺乏社会经验和法律常识,碰到重大问题,一时糊涂。H某在其供诉中也表示被告人L某“当时吓坏了,我告诉她现在只有跑这条路了,因为我们的感情很好,而且她当时她没有了主张,所以她就听我的,同意和我一起逃亡了。”(见H某于某月某日第1次口供第*页)故L某虽然犯案,但的确情有可原。
其次,被告人虽然潜逃在外,但仍然希望通过经商等取得收益,自首后能积极出售夫妻共有的位于成都的房产,尽量补上资金缺口,偿还H某挪用的公款。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公款为H某一人挪用,但被告人仍然变卖自己与H某共有的财产,实际上是用自己的钱帮H某偿还其挪用的公款,可见其真诚悔过的情节。
最后,被告人犯罪前表现良好,系初犯、偶犯、无前科。
综上,被告变卖财产,向银行还钱,虽然因为在某地的生意失败,暂时无力全部偿还。但综合其还款情况,可体现出其主观恶性并不深重,犯案实因人性弱点导致,希望能给其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
五、希望法院可以考虑到党和国家新近提出一项刑事政策“宽严相济”,对被告从轻量刑
近年中央提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显然对传统的刑事政策是一个十分重要的修正。宽与传统的一味强调重刑相比,宽严相济就需要有更为创新的思维。如对于剥夺生命的刑罚使用上必须严加控制,这反映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改革措施;尽可能使用关押替代措施(社区服务)、可能适用缓刑的时候尽可能适用缓刑;以及尽可能人性化对犯罪人的惩罚,如允许家属更加密切地介入罪犯的改造过程;以及帮助服刑完毕的人重入社会等等。
结合本案,被告犯罪后能主动投案自首,也能积极协助被告人H某补上挪用的公款。被告能深刻悔过,能积极接受改造,希望法庭能对其从轻量刑,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综上,请法庭综合全案,考虑法定和酌定情节,鉴于被告人真诚悔罪,也并非一些诸如杀人、诈骗、爆炸等对社会危害巨大的罪行,动机也并非贪图财物而是因夫妻之情导致其不得不跟随被告人H某,被告人对社会应该不会再产生新的危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司法解释,特别是国家刑事政策的最新发展,希望法庭对被告人L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使其能痛改前非,并能在外积极改造,争取早日偿还公款,挽回国家的损失。
关键词:共同犯罪、从犯、家庭暴力、妇女权益、刑事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