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结论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齐备,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带非法占有目的,则升级为集资诈骗。
一、一条最常见的越界路径
【虚构案例】某“共享设备”平台向散客募集设备款,承诺年化 12% 固定收益、到期回购,通过线下推介会和短视频拉客,两年吸收资金 8000 万元。平台把资金混同使用、以新还旧。爆雷后,创始人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本案例为说明规则而虚构,人物、公司名称与情节均非真实,不涉及任何真实案号。)
二、法律规则与边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同时具备四个特征即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未经许可(非法性)、向社会公开宣传(公开性)、承诺还本付息或给付回报(利诱性)、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社会性)。若募资时已明知无偿还能力、资金用于挥霍或借新还旧,可能被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构成集资诈骗罪,量刑显著加重。注意:以“股权”“合伙份额”“消费返利”“设备托管”等名义收钱,只看实质,不看名称。
三、创业者该怎么做
- 资金来源只走三条正路:股东出资、银行及持牌机构融资、合格投资者私募
- 不向不特定公众承诺保本保息,不做“资金池”,不搞期限错配
- 涉及自然人众筹、预售、返利的方案,上线前做一次刑事合规审查并留书面意见
- 已发生募资的,立即停止新增、清退并寻求专业机构介入,切勿“借新还旧”
本案涉及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要件与数额标准
-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行政处置与资金清退
延伸阅读
- 第 004 篇|传销与新型网络模式:三级分销怎么就成了犯罪
- 第 009 篇|预付式经营:收进来的钱,不是你的钱
- 第 037 篇|对外担保:法定代表人一个人签的字,可能不算数(2019)最高法民终1524号
本文仅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具体事务请咨询执业律师。本文为《创业企业全生命周期法律风险防控手册》第 003 篇。
关键词: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诈骗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