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结论公司担保必须有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债权人未审查决议的,不构成善意,担保对公司不发生效力。
一、真实判例:担保不是法定代表人能单独决定的事
安通控股、安康营业信托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1524号):担保不是法定代表人能单独决定的事项,必须以公司机关决议为授权基础;法定代表人违反《公司法》关于对外担保决议程序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属越权代表;债权人不能证明已审查决议的,不构成善意,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
二、法律规则与边界
《公司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章程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且该股东不得参加表决。《民法典》第六十一条、第五百零四条确立越权代表的效力规则;《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七条把“善意”具体化为对决议的形式审查,第十七条规定担保无效后公司有过错时,赔偿责任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三、创业者该怎么做
- 接受担保必查决议原件,核对签字人与章程记载是否一致
- 本公司对外担保前履行决议程序,章程明确担保审批权限与限额
- 关联担保必须由股东会决议,被担保股东回避表决
- 印章与授权分离管理,法定代表人权限书面化并抄送主要合作方
本案涉及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第十五条:对外担保的决议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越权代表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七条、第十七条:善意认定与无效后的责任
-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 17 至 23 条:担保纠纷的裁判规则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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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具体事务请咨询执业律师。本文为《创业企业全生命周期法律风险防控手册》第 037 篇。
关键词:对外担保、法定代表人越权、股东会决议、担保无效、表见代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