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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货币出资:评估、过户、留证,一步都不能少

蒲浪 合伙人律师 · 企业法律顾问 发布于 2026.10.28 频道 企业风控手册 虚构案例 · 非真实案号

一句话结论实物、知识产权、股权、债权都可以出资,但必须评估作价并完成权属转移;高估或未过户即构成出资不实,须补足差额。

一、问题的由来

【虚构案例】一位技术合伙人以“某项专利技术”作价 800 万元出资,占股 40%,但既未做评估,也未将专利权变更至公司名下。公司融资尽调时被发现,投资人要求其现金补足;该合伙人拿不出现金,最终按出资不实被稀释至 5%。(本案例为说明规则而虚构,人物、公司名称与情节均非真实,不涉及任何真实案号。)

二、法律规则与边界

《公司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第四十九条规定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低估,并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未评估、未过户、高估作价的,构成出资不实:股东须补足差额,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第五十条),公司还可依第五十二条催缴乃至失权。

三、创业者该怎么做

  1. 非货币出资一律委托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与交割日对应
  2. 知识产权、股权出资必须完成变更登记或过户,保留登记回执
  3. 出资协议写明评估方法、过户期限、未过户的违约责任与替代方案
  4. 融资前做一次“出资体检”:验资凭证、评估报告、过户文件三件齐全

本案涉及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第四十八条:非货币出资的种类与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第四十九条:评估作价与权属转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第五十条:设立时出资不足的连带责任
  •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至第十一条:非货币出资瑕疵的认定

延伸阅读

本文仅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具体事务请咨询执业律师。本文为《创业企业全生命周期法律风险防控手册》第 014 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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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 15101200510284732 · 2005 年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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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非货币出资、出资评估、财产过户、出资不实、验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