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结论破产受理前六个月的个别清偿、前一年的不当处分,管理人都能撤销;“先还熟人钱”不仅无效,还可能被追责。
一、两个真实判例:撤销的范围与时效
惠州安米力系列案(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13民初144号、145号、147号、148号、151号民事判决):管理人以《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为据,成功撤销债务人破产受理前六个月内对个别债权人的清偿并判令返还。上海建坤案(上海铁路运输法院(2025)沪7101民初267号):付款发生在破产受理前六个月内、付款时已存在破产原因且未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个别清偿被撤销;管理人行使撤销权不适用民事诉讼时效。需注意: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的个别清偿原则上不可撤销(《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五条),恶意串通除外。
二、法律规则与边界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受理前一年内可撤销的行为: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债权。第三十二条规定受理前六个月内,债务人在具备破产原因情形下对个别债权人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撤销,但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三、创业者该怎么做
- 出现偿债危机后停止“挑肥拣瘦”式还款,避免被撤销并牵连收款的债权人
- 大额还款前评估是否落入六个月/一年窗口期
- 债权人在接受濒破产企业提前还款时,保留“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证据
- 破产程序中配合管理人核查历史流水,主动披露优于被动查出
本案涉及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一年内可撤销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六个月内的个别清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四条:追回财产的处理
- 《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五条:经诉讼、执行程序的清偿
延伸阅读
- 第 066 篇|什么时候该申请破产:拖下去,责任会更重
- 第 068 篇|破产里的出资加速:认缴的钱,跑不掉
本文仅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具体事务请咨询执业律师。本文为《创业企业全生命周期法律风险防控手册》第 067 篇。
关键词:破产撤销权、个别清偿、临界期间、偏颇清偿、管理人追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