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结论破产受理后,股东未缴足的出资不再受期限限制,管理人应当追缴;抽逃出资的,在抽逃范围内返还并赔偿。
一、问题的由来
【虚构案例】一家公司注册资本 1000 万元、实缴 200 万元,章程约定 2035 年缴足。破产受理后,管理人起诉两名股东要求补缴 800 万元,法院全部支持;其中一名股东曾以“借款”名义转出 150 万元,另被认定抽逃出资。(本案例为说明规则而虚构,人物、公司名称与情节均非真实,不涉及任何真实案号。)
二、法律规则与边界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抽逃出资的股东应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的董事、高管承担连带责任。
三、创业者该怎么做
- 平时按章程实缴到位,不靠“天价注册资本”充门面
- 股东与公司往来款签合同、走对公账户,避免被认定抽逃
- 破产前补缴出资不能免除已发生的责任,重点是避免抽逃与虚假出资
- 进入破产程序后主动配合管理人核对出资情况
本案涉及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出资加速到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第五十四条:加速到期的一般规则
-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抽逃出资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第五十三条:禁止抽逃出资
延伸阅读
本文仅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具体事务请咨询执业律师。本文为《创业企业全生命周期法律风险防控手册》第 068 篇。
关键词:破产出资加速、认缴出资、股东出资义务、管理人追收、抽逃出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