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结论清算组必须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六十日内公告;未通知导致债权人未申报而未获清偿的,清算组成员要赔偿。
一、问题的由来
【虚构案例】一家公司清算时只在报纸上登了公告,未逐一通知三位已知供应商。清算完毕后注销,供应商起诉清算组成员,法院判令其在未清偿债务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三个股东兼清算组成员各赔了二十余万元。(本案例为说明规则而虚构,人物、公司名称与情节均非真实,不涉及任何真实案号。)
二、法律规则与边界
《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创业者该怎么做
- 已知债权人逐一书面通知(EMS+邮件),保留送达凭证与签收记录
- 公告选择登记机关认可的渠道,留存公告截图与日期
- 清算方案经股东会确认(或法院确认)后再分配财产
- 按法定顺序清偿: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保、税款、普通债务,最后才是股东
本案涉及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第二百三十五条:通知与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第二百三十六条:剩余财产分配顺序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第二百三十八条:清算组成员的责任
-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清算通知与公告的要求
延伸阅读
- 第 060 篇|清算义务人:董事不签字,也要担责(指导案例9号)
- 第 064 篇|注销路径:简易注销的“承诺书”,是一份连带责任书
本文仅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具体事务请咨询执业律师。本文为《创业企业全生命周期法律风险防控手册》第 061 篇。
关键词:清算通知、债权申报、清算组责任、遗漏债权人、清算组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