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结论买发票、卖发票、虚抵进项,是初创企业最容易触碰的刑事红线;票、货、款三流不一致,第一个被查的就是你。
一、问题的由来
【虚构案例】一家工程公司为压低成本,通过中间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00 万元抵扣进项。税务稽查后移送公安,公司被判处罚金,实际控制人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本案例为说明规则而虚构,人物、公司名称与情节均非真实,不涉及任何真实案号。)
二、法律规则与边界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二百零一条规定逃税罪(首次经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税款、滞纳金并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五年内因逃税受过刑事处罚或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发票合规的基本要求是“三流一致”:合同流、资金流、发票流指向同一交易主体与同一笔业务。
三、创业者该怎么做
- 坚决不买卖发票,不接受“开票公司”提供的任何票据
- 每笔业务留存合同、付款凭证、发票、物流或验收记录,保证三流一致
- 享受税收优惠前核实适用条件(小微、研发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
- 收到税务风险提示或稽查通知,第一时间做自查并主动补缴
本案涉及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及行政前置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偷税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发票开具与取得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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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具体事务请咨询执业律师。本文为《创业企业全生命周期法律风险防控手册》第 029 篇。
关键词:虚开发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三流一致、逃税罪、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