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结论合同是否有效,关键不看章的真假,而看签约人当时有没有代表权或代理权——这就是“看人不看章”。
一、两个真实裁定的分界线
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1620号裁定:项目负责人持项目资料对外签订合同,相对人已尽谨慎审查义务的,构成表见代理,公司须担责——即便所盖印章系伪造。另一侧是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提字第208号判决:法定代表人私刻公章从事明显违反忠实义务的无权代表行为(使公司只承担巨额债务而不获任何对价),相对方不构成善意,代表行为对公司不发生效力。两案合起来说明:章的真假只是线索,签约人的权限与相对人的善意才是决定性因素。
二、法律规则与边界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九民纪要》第 41 条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应当主要审查签约人于盖章之时有无代表权或者代理权,以确定合同的效力。因此,公司不能寄望于“章是假的”来免责,而应证明相对人明知或应知越权。
三、创业者该怎么做
- 印章分级保管(公章、法人章、财务章、合同章、U 盾分人保管),用印一律登记审批
- 严禁空白纸张、空白合同盖章后带出公司
- 对外签约同时核验签约人身份、授权委托书与决议,重要合同要求提供原件
- 发现私刻公章立即三步走:报警取回执、公开声明、书面通知已知交易对手
本案涉及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表见代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一条、第五百零四条: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与越权代表
-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 41 条:盖章行为的法律效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公司印章罪
延伸阅读
- 第 023 篇|合同体系:初创公司最该先做的“标准化”
- 第 036 篇|股权激励:一笔收益,两套规则(劳动争议还是商事纠纷)
本文仅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具体事务请咨询执业律师。本文为《创业企业全生命周期法律风险防控手册》第 022 篇。
关键词:印章管理、假公章、表见代理、印章备案、用印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