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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一笔收益,两套规则(劳动争议还是商事纠纷)

蒲浪 合伙人律师 · 企业法律顾问 发布于 2026.10.28 频道 企业风控手册 真实判例 (2021)粤01民终13145号

一句话结论激励收益是否属于劳动报酬、离职时如何回购,各地裁判口径不同——协议里把性质和价格写清楚,比事后争论管用。

一、真实判例:同一笔股票,两种案由

欧派家居与杨某劳动争议案(一审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1民初25522、25529号;二审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1民终13145、13146号):与劳动合同履行相关、体现劳动对价性的限制性股票收益属于劳动报酬,应计入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5)京03民终7995号:关联公司跨主体授予的受限股票单位(RSU)与劳动给付直接相关的,仍属劳动争议;而(2024)京03民终13160号:员工已登记为股东、基于股东身份主张回购款的,属民商事纠纷。北京地区法院(如(2022)京02民终3040号)对违法解除后按市价回购已授予股票的请求通常予以支持。

二、法律规则与边界

股权激励纠纷的定性决定适用规则:认定为劳动报酬的,受《劳动合同法》保护(计入经济补偿基数、解除时需一并处理);认定为商事安排的,按合同法与公司法处理。影响因素包括授予主体(本公司还是关联公司)、是否与绩效考核挂钩、员工是否登记为股东、行权条件如何设计。

三、创业者该怎么做

  1. 激励协议明确约定性质(劳动报酬或商事安排)与适用法律
  2. 区分离职情形(主动离职、协商解除、违纪辞退、违法解除)设定不同回购价格
  3. 回购价格公式写清(净资产、估值折扣、市价),避免“按原价回购”被判无效
  4. 解雇前先处理激励权益,防止“违法解除+违法回购”双重赔偿

本案涉及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违法解除的赔偿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第一百六十二条:回购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激励计划的规范要求

延伸阅读

本文仅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具体事务请咨询执业律师。本文为《创业企业全生命周期法律风险防控手册》第 036 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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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 15101200510284732 · 2005 年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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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股权激励、离职回购、期权行权、服务期、竞业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