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结论对赌条款一旦触发,创始人最怕的是“必须一次性付清”。但回购义务成立与能不能履行是两件事——诉前是谈判窗口最宽的时刻,越往后越窄。
一、一封回购通知,两千万
【虚构案例】邵一鸣在杭州做智能仓储,公司叫睿仓科技。2019 到 2021 年完成三轮融资,最后一轮投后估值 6 亿,投资人持股 22%,协议里有业绩对赌和回购条款:如果 2022、2023 两年净利润未达承诺的 70%,投资人有权要求创始股东按“投资款 + 年化 8% 单利”回购。
2023 年,公司净利润只有承诺的四成。2024 年初,投资人发来回购通知,要求 60 天内支付 2400 万。
邵一鸣账上只有 400 万。公司还在正常经营,客户稳定,但一次拿不出这么多钱。
他当时的第一反应是“完了,只能卖房卖车”。实际上,这个案子最后是用四年时间解决的:首付 300 万,余款分 12 期,年化利率从 8% 降到 4%,另加一部分股权按约定价格回购。投资人为什么同意?因为我们给了他一个更重要的东西——确定性。
如果硬打官司,他可能拿到一份 2400 万的判决,然后面对一个没有可执行财产的创始人,执行三年,收回三成。
二、先看条款:你的回购义务人是谁
谈判空间的大小,第一步取决于谁承担回购义务。三种结构,法律后果完全不同:
结构一:创始股东回购。这是最常见、也是最有效的结构。股东之间的对赌,不涉及公司资本,效力没有争议,履行也没有障碍。但要注意:义务人是你个人,你的全部财产(含夫妻共同财产中你的份额)都可能被执行。
结构二:目标公司回购。效力被认可,但履行受资本维持原则约束。华工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苏民再62号)确立的思路是:公司履行法定减资程序后回购股份,不违反资本维持原则;未完成减资的,法院可能驳回要求公司实际支付的请求。
这一点是重要支点:如果回购义务人是公司,而公司没有做减资,你可以主张履行条件未成就。
结构三:公司担保 + 股东回购。公司为股东的回购义务提供担保,须经股东会决议(《公司法》第十五条)。没有决议的,担保效力可能存疑。
先翻协议,确认这三件事:义务人是谁、回购价格怎么算、触发条件的具体表述。
三、第一级空间:履行能力抗辩
这是最实在的一层。核心逻辑是:回购义务是一个金钱债务,但它可能需要经过“可履行性”审查。
几个可以主张的点:
点一:公司回购未完成减资程序。义务人是公司的,减资是前置条件。减资需要股东会决议(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公告(《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这一套走完通常两三个月,且债权人有权要求清偿或担保。很多公司根本走不完。
点二:约定以公司资产为限。如果协议里写了“以届时可分配利润为限”或类似表述,可以据此主张上限。
点三:违约金与利息过高。“投资款 + 年化 8% + 违约金”叠加,可能超过法定保护上限,可以请求调整(《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点四:分期履行。即使判决支持全额,执行阶段仍然可以谈分期。与其等到执行,不如在诉前就把分期方案摆出来。
需要注意的是,履行能力抗辩不是“我不还”,而是“我在什么条件下、以什么节奏还”。谈判中把这句话说清楚,对方才愿意坐下来。
四、第二级空间:展期换让步
最常见的交易结构:延长回购期限,换取利率下调或金额折让。
典型的方案:
原方案:2400 万(投资款 2000 万 + 年化 8% 单利) 新方案:分 4 年支付,每年 600 万;利率从 8% 降至 4%;如按期履行,投资人放弃违约金主张
投资人为什么接受?因为:
- 拿到的确定性更高(有明确的分期和担保)
- 总回报仍然可观(4% 年化在当下不算低)
- 避免了诉讼与执行的时间成本
创始人为什么接受?因为:
- 保住了公司控制权和经营现金流
- 避免了个人财产被一次性处置
谈判的关键变量是担保。没有担保的分期方案,投资人不会接受。可以给的担保:
- 创始人个人房产抵押(部分)
- 股权质押(创始人持有的公司股权)
- 第三方(亲友、关联公司)连带保证
- 应收账款质押
五、第三级空间:以股抵债
如果现金确实不够,可以用股权抵偿。
两种做法:
做法一:以创始人持有的公司股权抵债。投资人按约定估值受让部分股权,抵减相应金额。好处是不用现金;坏处是创始人持股比例下降,可能失去控制权。
做法二:以创始人持有的其他资产(股权、房产、知识产权)抵债。要注意估值公允、办理权属变更、税务处理。
谈判时要提前算清楚:抵债估值用什么标准、税费谁承担、抵债后还剩多少义务。这几项没谈清,容易谈了又崩。
六、第四级空间:触发条件重新认定
这一层是对“该不该触发”本身提出异议,需要具体事实支撑,不是耍赖。
可以争的点:
点一:业绩计算口径。净利润是按审计口径还是按管理报表?是否扣除股权激励费用?是否包含非经常性损益?协议怎么约定,就怎么算。很多争议源于口径不清。
点二: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如果业绩未达标是因为政策突变(如行业监管收紧)、疫情、原材料暴涨等外部因素,可以主张因果关系切割。这需要证据:行业数据、政策文件、成本变动记录。
点三:投资人自身的违约或干扰。如果投资人承诺过资源对接、渠道支持而未履行,或者干预经营导致业绩下滑,可以主张相应减免。
点四:条款本身的效力问题。比如回购价格的计算方式明显失衡、触发条件约定不明、格式条款未提示说明。
这一层的价值不在于完全免责,而在于创造谈判筹码——只要有一个点站得住,对方的心理价位就会松动。
七、谈的顺序与节奏
一个实操顺序:
- 收函后 7 天内回应,不要沉默(沉默会让对方直接起诉)
- 先给方案,不给结论:表明愿意履行,同时提出分期框架,请对方考虑
- 同步做两件事:一是梳理可用于担保的资产,二是准备反制材料(触发条件异议的证据)
- 第一次会谈只谈框架:期限、利率、担保、首付比例。不纠缠细节
- 框架定了再谈文本:付款计划、违约后果、股权变更、保密
- 谈成即签,签完即付首期:首期款是重建信任的唯一方式
时间窗口很重要:诉前最宽,立案后收窄,判决后只剩执行和解,进入执行再谈就基本只能分期了。
八、给还没签对赌的创业者
如果对赌还没签,或者正在谈新一轮,五条建议:
- 义务人尽量写创始股东,不写公司(公司回购受减资约束,反而更难履行)
- 回购价格设上限:本金 + 8% 单利已经很高,不要再叠加违约金
- 触发条件加除外情形:政策变化、不可抗力、投资人违约
- 业绩口径写清楚:审计口径、扣非、是否扣股权激励费用
- 分期与上限条款:约定“回购义务以创始人届时可变现资产为限”或分期安排(有些投资人会接受,尤其是早期轮次)
九、落地清单
- 收函 7 天内书面回应,表达履行意愿 + 提出框架
- 确认义务人:股东 / 公司 / 有无担保决议
- 公司回购的,核查减资程序是否完成
- 准备担保资产清单(房产、股权、应收账款)
- 同步准备触发条件异议证据(口径、不可抗力、投资人违约)
- 框架先谈期限、利率、首付、担保四要素
- 签完协议立即付首期,重建信任
涉及规范
-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 5 条:对赌协议的效力与履行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苏民再62号(华工案):公司完成减资程序后回购股份不违反资本维持原则
- 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提字第11号(海富案):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补偿条款效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第五十三条:不得抽逃出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第二百二十四条:减资程序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第十五条: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决议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违约金调整
延伸阅读
本文仅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文中虚构案例的人物、公司名称及情节不涉及真实案件;引用的判决案号均来自公开裁判文书,仅供说明规则。本文为《创业企业全生命周期法律风险防控手册·实务应对编》第 126 篇。
关键词:对赌协议、股权回购、业绩补偿、违约金调整、谈判筹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