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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法师漫谈《民法典》【二十八】 民法典的撤回、撤销之体系理解 第三编合同第一分编通则第二章

曾小伟 律师 发布于 2021.02.17 频道 曾律师谈民法典

曾法师漫谈《民法典》【二十八】

民法典的撤回、撤销之体系理解

第三编合同第一分编通则第二章

第一百三十七条[有相对人意思表示生效时间]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一百三十八条[无相对人意思表示生效时间]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意思表示的撤回] 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第四百七十一条[合同订立方式]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四百七十五条[要约的撤回] 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第四百七十六条[要约的撤销] 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第四百七十八条[要约失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要约被拒绝。

(二)要约被依法撤销。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四百七十九条[承诺的定义]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四百八十三条[合同成立时间]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五条[承诺的撤回] 承诺可以撤回。承诺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第四百八十八条[承诺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关于“意思表示”,第137条讲有相对人意思表示生效时间,第138条讲无相对人意思表示生效时间,第141条讲“意思表示的撤回”。意思表示只有撤回,没得撤销一说。意思表示不一定有法律效果,意思表示生效也就生效,不一定有法律效果。第一编总则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二节,没有一条规定意思表示之法律效果,就是这个理。

第475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第476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是因为要约可能没有法律效果,见第478条;也可能有法律效果,见第476条但书(符合但书之一、二情形,不得撤销,原因就在于相关要约有法律效果,对要约人形成拘束)。所以才有要约可以撤回,可以撤销一说。

第485条讲承诺可以撤回,但不可以讲承诺可以撤销,这是对“有法律效果的讲撤销,无法律效果讲撤回”的原则的例外。为什么呢?!

承诺肯定有法律效果,见第483条。但撤销为啥不适用于承诺呢?正因为有第483条,承诺没有撤销制度。因为承诺可以撤销,将与合同撤销制度、与合同解除制度相混淆。

民法典第471条讲要约、承诺模式,第479条、第488条第一句,讲承诺是对要约之合致,是在合同总则角度讲的,承诺是回应要约的方式之一,回应要约的一种意思表示(第479条,其他回应如第478条之一、三、四项),这种有相对方的意思表示自可循141条撤回(第485条后一句)。在这个广度上要破除对要约、承诺模式之迷信,这只是合同总则之思考工具,为思考工具炮制的概念而已。

另,第488条讲承诺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其第一句话是昭示法律对承诺内容的要求,并不是承诺的概念,承诺的概念见479条。第三句话在解释第478条第(四)项“实质性变更”之含义,告诉我们对470条第一款一般条款之变更均为实质性变更。

关键词:民法典解读、民法典条文精讲、四川汇西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