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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私刻公章骗贷5亿,最高法判公司不赔

李阳 专职律师 · 商事争议 发布于 2026.10.30 频道 民商胜诉案例

本文适合阅读对象:企业主、金融机构、高管

大家好,我是四川汇西律师事务所李阳律师。

公司高管私刻公章,在外面签了几个亿的担保合同,钱还不上了,债权人找公司要钱。公司觉得:高管是我雇的,章是在我办公室盖的,我管理不善,自认倒霉吧。

但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份终审判决给出了截然相反的答案:债权人自己审查不严,这锅公司不背!

案情回顾

(注: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当事人名称、金额及日期均已作化名和模糊处理)

某甲公司(下称“某银行”)通过信托通道向某乙公司发放了数亿元贷款。为了确保安全,某银行要求某乙公司找一家大型央企(下称“某央企”)出具《承诺函》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某银行工作人员来到了某央企的办公大楼,在副总经理某甲的办公室里,拿到了盖有某央企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私章的《承诺函》。某银行很放心,放款了。结果某乙公司破产,钱还不上了。

某银行拿着《承诺函》找某央企要钱。某央企报警。一查,那公章是副总经理某甲私刻的,某甲后来因伪造印章罪入狱。某银行将某央企告上法庭,索赔数亿元。

律师破局与法院裁判

本案历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最终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我代理某央企一方,提出了核心抗辩:某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未尽到基本的审查义务,存在重大过错,不构成善意相对人,不适用“表见代理”。

最高法在终审判决中,完全采纳了我们的意见。法院认为

某央企高管私刻公章,公司对此没有“明显过错”。企业无法对高管的私下行为进行全天候监控。

某银行存在重大过错。某银行明知某甲只是副总,非公司法定代表人;拿到《印模授权书》后长达一年多时间里,未核实法定代表人的真实信息;拿到董事会决议仅是一份复印件,也未审查真实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表见代理)以及最高法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的相关规定,法院认定某银行并非善意无过错的相对人,其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判决某央企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李阳律师解析与避坑指南

这个案子是金融机构风控的反面教材,也是企业印章管理的警示牌。

给交易方的实操建议

大额交易,必须“面签”:看章不如看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原件和亲笔签字才是定海神针。

原件核对:董事会决议、授权委托书等重要文件,必须留存原件。复印件在法庭上无法独立证明真伪。

给企业主的实操建议:

印章管理要上锁:严禁携带空白合同盖章,用印必须登记。

高管授权要明确:明确高管的职权边界,并尽量向外部交易伙伴公示,防止高管“越权代表”给公司惹祸。

声明:本文基于真实办案经历脱敏撰写,当事人名称、金额及日期均已作化名和模糊处理;具体个案因证据差异裁判结果可能不同,不构成针对特定案件的裁判承诺。如有法律需求,请咨询专业律师。
李阳律师

四川汇西律师事务所 · 专职律师

李阳

执业证号 15101201810028247 · 2018 年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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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表见代理、伪造公章、金融借款纠纷、重大过错、最高法判例、印章管理、李阳律师、私刻公章、伪造印章、最高人民法院、成都民商律师、四川汇西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