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曾小伟律师和蒲浪律师在代理重庆市某法院审理的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被告【出租人】在合同解除协议上恶意用他人指印替代自己指印,并借机倒打一耙指责原告【承租人】用他人指印冒充了被告指印。代理人用微信聊天记录作为关键证据,诉讼请求全部被人民法院支持。用微信聊天作为证据尚算新鲜事,借此总结点经验教训供读者参考。
本案中,出租人制作并单方签署解除协议共二份邮寄给承租人,承租人认为需要增加部分条款,出租人让承租人自己在二份文本上手写增加条款并按指印后寄回文本,后出租人寄回其加按指印的一份文本。开庭中,出租人表示承租人举证文本上的指印并非出租人所盖。
这个指印属谁的问题显然是至关重要的,出租人利用双方不面签的机会,做了手脚。如何破局?还好承租人和出租人有微信联系对此补充条款的细节有记录,但出租人早已经将承租人微信拉黑,并当庭表示从未和承租人有微信交流。因此,代理人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的全部内容,并从以下几方面向法庭说明此聊天记录确系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的真实聊天记录:
1、聊天记录的开始时间有二年了,从时间上看有历史延续性,不容易作假。
2、聊天对象的微信名片页显示了个手机号码,正是是原告和被告联系时候被告的手机号码;微信名是被告姓名拼音+数字。
3、聊天记录中有多处涉及租赁房屋交房租、商务衔接的事宜。
4、聊天记录中,聊天对象提供的接收邮件的地址也在法院所在地。
5、聊天记录还包括语音,当庭播放后和被告声音是否异同,法官虽然不会直接写在判决上,但会有一个基本的直观对比判断。
提交记录也应提供尽量长时间段的记录,并且不能中间剪辑、删除部分聊天记录。
近日又有代理涉及微信证据,有新的心得,再和大家分享。
关键词:成都民商事律师、民商事胜诉案例、四川汇西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