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战决胜】代理某上市公司、自然人和某知名证券公司股票回购一案,一、二审均胜诉
近日,曾小伟律师、蒲浪律师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的一起股票回购合同纠纷二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支持了代理人关于《增资合同》中的控股股东未精确定义,不能约束当前控股股东的观点;支持了代理人提出的《增资合同》首尾部未将控股股东作为一方当事人,故不承担合同义务的观点。
因此二审生效判决驳回证券公司主张要求回购的上诉请求,为当事人防止了重大的资产损失。更关键的是,为上市公司留下了一个在资本市场的大腕级股东,为上市公司以后的运作留下了更大的空间,更多的选择。
本案中,代理人提出的时效抗辩、实体权利抗辩,均分别被一、二审判决支持。
本案一审判决,已经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了精准的认定,直接以原告的诉讼时效经过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二审最终判决,更是干脆从实体权利上否定了上诉人(原告)的诉求。
无异于是明确宣示:涉及对赌之类协议的资方要安心做股东投资实业,不要总想着在金融市场上投机牟利,输打赢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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