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律师手记:发包方现场签字确认的窝工损失,一句“待领导审批”就能赖掉吗?
一场工程款纠纷,两份关键单据,一个“内部审批”的保留条款——当发包方现场负责人签了字,却同时签署“需要公司领导处理”,这份确认单到底算不算数?
我是T公司的代理律师黄华栋。最近,我们团队收到了一份来之不易的二审判决。这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争议金额不算特别巨大,但其中的法律博弈,对每一位工程人、每一家施工企业都极具警示意义。
争议焦点:签了字的确认单,发包方为何不认账?
事情并不复杂。T公司为Z公司的L高速项目提供冲孔桩劳务作业。工程完工后,双方于2021年12月16日签署了《班组结算单》,确认劳务费总额****万余元。同日,Z公司的项目经理W、现场负责人J还共同签署了一份《关于TJ2-07队伍冲孔桩班组待定确认单》,确认因进场延误、桩基回填二次冲孔、设计变更等原因,给T公司造成损失及增量费用合计**万元。
然而,当T公司拿着这份确认单向Z公司主张款项时,对方却翻脸了:签字的人只是现场技术人员和项目负责人,没有公司授权,签字不算数!更“高明”的是,确认单上备注了一行小字——“由公司C总给出处理意见”。Z公司据此坚称,这只是暂定事项,未经公司最终审核确认,不能作为结算依据。
诉讼博弈:内部审批流程能否对抗外部签字?
一审法院支持了我们的观点,认定确认单有效。Z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并在二审中进一步主张:总包方没有就窝工损失向我们支付过费用,所以我们也就不该向分包方支付。
这看起来似乎有点道理?但法律逻辑绝非如此。
我们在二审中紧扣三点进行抗辩:
第一,W、J是工地上长期履职的发包方人员,他们在《班组结算单》上签字双方都认,虽然没有项目经理或者现场负责人的任命文件,但事实履行了发包方代表的职责,怎么到了《待定确认单》上就不认了?同样的身份、同样的职权范围,T公司有充分理由相信他们有权代表Z公司。
第二,“由公司C总给出处理意见”只是Z公司的内部审批流程,这是他们内部的管理事项,从来没有告知过T公司,更没有取得T公司的同意。如果任何一份经项目经理签字的单据都可以用“领导还没批”来对抗善意第三方,那工程结算还有何信用可言?
第三,案涉《班组结算支付证书》上明确备注了“未结算重复施工” ,恰恰说明《班组结算单》只结了常规工程量,窝工、重复施工、变更增量部分就是留着另行结算的,与《待定确认单》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
二审判决:内部流程不是“挡箭牌”!
二审法院采纳了我们的代理意见,在判决书中明确指出:
“二人系Z公司在案涉项目的实际管理人员,二人在职权范围内对施工过程中窝工、重复冲孔、施工变更产生的损失及增量工程量进行确认,属于履行职务行为。确认单备注‘由公司C总给出处理意见’,仅系Z公司内部层级审批流程,属于其内部管理事项,不能对抗T公司。T公司基于二人长期项目管理身份、结算单共同签字行为,有充分合理理由相信其有权代表Z公司进行损失确认,信赖利益应当受到保护。”
***万元的损失及增量款项,全额获得支持。
给施工方的三条“保命”建议
这个案子虽然赢了,但过程中的风险值得每一位工程人警醒:
第一,工程变更务必做正式签证。合同约定的签证程序、签字权限、盖章要求,能走正式的尽量走正式。不要觉得“麻烦”“耽误工期”,事后扯皮的代价更大。
第二,如果确实无条件做正式签证,也要确保书面文件由发包方现场有权限的人员签字。项目经理、现场负责人——这些长期在工地履职、有管理职权的人员签字,法律上才有可能被认定为职务行为。普通技术员、质检员签字,效力就要打折扣。有条件还应该让现场第三方监理共同签署。
第三,对方签字的文件里如果出现“待公司审批”“以最终审核为准”之类的保留条款,一定要警惕! 能当场让对方划掉或注明“签字即生效”最好;实在不行,也要在事后通过微信、邮件等方式,要求对方明确该签字文件的最终效力。本案我们之所以能赢,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签字人员的身份明确、职权清晰,且另一份无争议的结算单也是同一拨人签的——这形成了强有力的“表见代理”证据链。
建设工程领域,利润薄、环节多、变更多,每一分工程款都浸透着工友们的汗水。发包方现场人员签了字,回头用“领导没批”来赖账,这样的套路并不少见。记住:内部流程是发包方自己的事,不能成为损害施工方合理信赖的理由。
(本案主办律师:黄华栋,四川汇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广元T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四川Z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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