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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保全被反索赔近70万?官司输了不等于保全错误

李阳 专职律师 · 商事争议 发布于 2026.10.30 频道 民商胜诉案例

本文适合阅读对象:被起诉的企业主、高管

大家好,我是四川汇西律师事务所李阳律师。

在商业战中,财产保全是债权人常用的维权工具,但也可能成为双刃剑:申请人一旦被认定“保全错误”,就可能面临被保全企业的损害赔偿反诉。今天复盘的这个案子,我代理的是原保全申请人(债权人),在主诉被驳回后,又被某乙公司反索赔近70万元,最终法院驳回对方赔偿请求。

案情回顾

(注: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当事人名称、金额及日期均已作化名和模糊处理)我的当事人(某甲)与某乙公司存在借贷纠纷。为保障债权,我的当事人以房屋买卖纠纷为由起诉,并在诉前申请保全,查封了某乙公司价值上千万的十几套房产。后来,该主诉案件因我方作为原告主体不适格、法律关系认定错误,被法院依法驳回起诉。

主诉被驳回后,某乙公司认为查封导致房产无法销售、资金链几近断裂,反手将我的当事人及担保人某丙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因保全错误导致的资金占用利息等损失近七十万元。我代理原保全申请人一方应诉。

律师破局与法院裁判

本案在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一审,并在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庭上,某乙公司主张我方系恶意保全。我方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但“申请有错误”不能简单等同于“官司打输了”,还要结合起诉时是否具有基础法律关系、是否存在伪造证据、虚构事实,以及保全必要性、保全范围是否适当等因素判断。

我方提交了借贷关系凭证、催收沟通记录等证据,说明起诉和保全并非完全凭空捏造,而是基于一定民事法律关系;保全金额也未明显超出诉请范围,并提供了担保。

法院裁判说理非常深刻:虽然原告诉请被驳回,但这不代表其申请保全存在“主观过错”。法院认为,原告当时起诉是基于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虽最终认定属民间借贷),并非完全凭空捏造。司法实践中,不能仅仅以“官司打输了”作为保全错误的唯一标准。法院认为原告的保全行为符合一般人的正常诉讼判断,因此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最终,某乙公司的赔偿请求未获支持。

李阳律师解析与避坑指南

这个案子从保全申请人代理角度,展示了司法对“保全错误”认定的审慎态度。

给保全申请人的实操建议:

起诉和保全前固定基础证据:保留合同、转账凭证、催款记录、沟通记录,避免虚构合同、伪造证据或“编故事式”起诉。

保全必要性和范围要适当:保全金额、查封财产应与诉请基本匹配,不明显超标的;能提供担保的,依法提供担保。

3. 被反索赔时抓住抗辩核心:证明存在真实基础法律关系、起诉时有一定认知依据、保全范围适当、无主观恶意。不能只靠“对方没赢”来抗辩。

4. 配合置换和解除保全:对方提出等值置换或保全复议时,及时评估并配合避免损失扩大后被指“放任扩大”。

给被保全企业主的提示:想索赔保全错误,关键要证明对方存在主观恶意如伪造证据、虚构根本不存在的合同、明知无债权仍保全;仅以对方败诉索赔,通常很难获支持。维权可走反诉或另行起诉,并及时申请复议、置换

声明:本文基于真实办案经历脱敏撰写,当事人名称、金额及日期均已作化名和模糊处理;具体个案因证据差异裁判结果可能不同,不构成针对特定案件的裁判承诺。如有法律需求,请咨询专业律师。
李阳律师

四川汇西律师事务所 · 专职律师

李阳

执业证号 15101201810028247 · 2018 年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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