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经济大势中,施工方不可避免的面临工程款抵房的情形,这不是施工方愿意不愿意就可以处理的,很多时候,能有工程款抵房已经是最优解了。面对不得不签订城下之盟的局面,直接拿回白花花的银子已经不现实,那么我们退而求其次要考虑的是如何尽量避免后续风险和各种麻烦。本律师总结一些实践经验供读者参考。
一、抵房协议的对方主体。对方一定要是开发主体,也就是业主,具体看总包文件,审批立项文件,不要和什么项目部,经营部之类乱七八糟的部门签订,一定要盖业主公司备案公章而不是内部各种章。
二、是否抵偿工程款所涉楼盘的房屋。这个要具体事情具体分析,一般情况下,业主方都是直接施工款相关楼盘。但总有例外,如果业主方要给你抵其他楼盘的时候,你就面临重大抉择了。因为你抵偿所参与施工楼盘的房屋,很可能会被认为是你在行使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在面临债权人众多和可清偿财产比起来僧多粥少的时候,能处于有利地位。如果抵偿他处楼盘,就失去了这个优势。
三、签订时机。严格说来,只有工程款履行期届满后签订的以房抵款协议,才是通常我们讲的工抵房协议,这种协议一般认为是有效的。但工程款履行期未满的以房抵款,也可以认为是双方提前履行工程款,具体看合同如何约定。
四、抵房不成功的时候要保留行使工程款追索权。这一点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原因在于:目前最高院司法观点是工程款抵房分两种情形,一种是新债清偿,一种是债务变更。如果是新债清偿的话,清偿不成可以要求原有方式继续清偿。如果是债务变更,就是按照变更后的债务方式进行清偿,无法回到最初的债权债务关系了。两者的区分就是看你合同如何约定。为什么要尽量保留工程款追索权呢?大家其实基本都懂,这里涉及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五、工抵房被业主方弄去悄悄做抵押,另案被查封,那是常见的事情。之所以工抵房了,那大多数情况都是业主方撑不住了,债务缠身了,所以你的工抵房签了协议也不是那么容易拿到房屋的。这个时候就需要你签协议前,对确认的房源尽量查清楚权利现状。比如是否办了产权,有没有查封,甚至可以自己在淘宝的法拍上看看有没有相关房屋。签订协议后,尽快实际收取房屋,缴纳各种费用并留下单据,最好入住或者租赁出去。同时积极要求对方办理过户登记。这样做是非常有必要的,因为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对以房抵债案件,如果过户前该房屋被其他案件的债权人查封冻结了,抵房债权人对查封行为提出异议能成立的前提条件就包括是否查封前签订协议,实际占有房屋,交付房款,未过户是非债权人的原因等。
关键词:以房抵工程款、工程款抵房、实际施工人、网签备案、优先受偿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