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故事权且当道听途说,无需对号入座。话说在成都高新区天府某街,有家公司的老板张三,为人耿直豪爽。一次为朋友的公司在《保证合同》上爽快盖章,承诺“对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后来借款的朋友公司还不上钱,债主直接找上门,把张三的公司告上了法庭。张三在法庭上急忙辩解:“按规矩,你们该先去找借钱的人要啊!”但法院最终判决:张三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债主有权跳过借钱的朋友,直接要求张三的公司掏腰包。张三这下才晓得,当初随手一盖的章,代价有好沉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如果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则按“一般保证”承担。但是,众所周知的,实际判案的时候,存在一些弹性的。像“承担保证责任”这种模糊说法,在实践中依然极容易被法院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一字之差,法律后果天壤之别:一般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债主必须先把借款人告到底并强制执行后,才能找保证人;而连带保证人则和借款人“平起平坐”,债主想找谁就找谁,方便得很。
成都的老板们,为别个担保时,眼睛一定要擦亮!如果只想承担补充责任,务必在合同上白纸黑字写明:
“本公司仅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即仅在主债务人依法经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的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把这句话加进去,才能把自己的风险降到最低。
法律讲究白纸黑字,人情讲究肝胆相照,但生意场上,二者边界务必分清。担保不是签字吃顿饭那么简单,它意味着真金白银的责任。莫因一时抹不开情面,就把自家公司置于险地。事前多一分谨慎,事后少十分麻烦。在蓉城商海闯荡,既要讲情义,更要守规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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