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侯祠边开公司的张三老板,图撇脱,这几年手头紧就从公司账上转钱到个人卡,买茶、请客、付房贷…财务做账统统写成“借款”,但没得一张借条,更莫提利息。后来公司欠别个货款遭起诉,债权人眼睛尖,逮到这个“借款”说事:“这哪是借?分明是股东把公司钱当红包拿了,该他来还!”张三一下懵了——自家公司的钱,咋个用一用就要背一身债?
这事儿,在法律上叫“公司人格否认”,俗称“刺破公司面纱”。根据《公司法》第23条,股东滥用公司独立地位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关键证据就是“公私不分”——公司账户成了老板的私人钱包。法院看实质不看形式,账目写得再像“借款”,没协议、没决议、没利息,很可能被认定成 抽逃出资或财产混同,这层面纱一戳就破。
《公司法》第二十三条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借钱要有“借相”:股东用公司钱,必须正儿八经签《借款协议》《股东会决议》,写清楚金额、用途、还款期限。
利息不能免:约定合理利息(可参照LPR),这是证明借贷关系真实的硬指标,莫因小失大。
程序要走完:借款必须经过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形成书面纪要,做到程序合法、账目清晰。
开公司就像成都大街小巷的那种沿路的家带店,门面(公司)和里屋(家室)要分清楚。法律给有限责任公司“面纱”,是保护你在生意场上的风险,不是给你一个乾坤袋,公私随便装。生意场上讲情面,法律面前只认证据。规矩做账、规范用钱,既是对公司负责,更是对自己和家庭的一份保障。公司是船,股东是帆,混了水,迟早一起翻。
下期预告:钱借出去好几年,对方不提还,你也不好意思催?下一期,我们摆一摆【诉讼时效——权利的“保质期”】,看你的债权是不是已经“过了期”。关注我,公司经营少踩坑。
本人从事二十多年律师工作,并且参与创办和经营多家中小企业,涵盖出版、餐饮、广告传媒、信息化集成行业。在法律风险之外,商海风云也可以和大家聊个一二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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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公私账混同、人格混同、抽逃出资、股东连带责任、两套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