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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抢险劳累过度,到底算不算工伤?这个案子,二审也没认

蒲浪 合伙人律师 发布于 2026.06.15 频道 百姓法律故事

本文共计约1200字,全文阅读耗时7分钟。

作者系四川汇西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蒲浪

以前有一个劳动争议案子,劳动者一方是元某,仲裁和一审都输了。法律援助中心指定二审由我提供法律援助,二审在中院第法庭开庭。结果不理想,法院最终还是没有认定为工伤。虽然过去的时间不短,但我还是想把这个案子写下来。有些案子,输了也有输的价值。

事情要从汶川地震说起。元某是成都某镇的一名基层工作人员,地震发生后,他自述连续抢险救灾两个多月,一天都没休息。每天跋山涉水,冒着余震和山上的落石,吃饭没有准点,睡觉没有整觉。救灾结束后,他查出了糖尿病。并且糖尿病症状非常严重,指标接近透析的边缘。

元某认为,自己是在抢险救灾中累出病的,应该算工伤。成都市人社局一开始也确实给他认定了工伤,但后来又自己撤销了,理由是“内部纠错程序”。元某不服,官司一路打到二审。

开庭时,我作为他的代理人,向法庭提了两个核心问题。

第一个问题:糖尿病算不算工伤保险条例里的“伤害”?

劳动局的观点是,糖尿病是病,不是暴力外伤,不算工伤。但我告诉法庭,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写得清清楚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一个劳动者因为自身疾病死在岗位上都能算工伤,元某为了抢险救灾累出重病,反而不能算?这种理解,工伤保险条例上没有,也不应该有。

第二个问题,也是行政诉讼的关键:举证责任在谁?

根据行政诉讼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这类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也就是说,人社局要说元某的糖尿病和工作无关,得由他们拿出证据来证明。证明什么?第一,证明元某在救灾前就已经有糖尿病;第二,证明元某的糖尿病是遗传来的。这两点,劳动局什么都没证明。

而我们这一方,把能举的证据全举了。镇政府和卫生院的证明,证实了元某连续工作两个多月不休息的事实。他父母在医院的检验报告,排除了遗传因素。多个村委会和防疫人员的证言,证实了当时的工作强度。我还当庭提交了医学资料,说明长期饮食不规律加上高度精神紧张,会抑制胰岛素分泌,导致血糖升高——这是一个医学上说得通的逻辑链条。

但法庭最终还是没有采纳。案子输了,但道理没输。

这个案子让我一直在想一件事:我们的工伤认定制度,对于“累出来的病”,到底该怎么对待?一个在灾难面前拼命两个月的人,他的身体垮了,制度能不能给他一个交代?

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是保护劳动者。一个在抢险救灾中倒下的劳动者,如果都得不到保护,那这个制度的设计,是不是缺了点什么?

输掉的案子,往往比赢了的更值得记住。

但这么多年过去了,立法层面毫无松动。司法层面略微松动了一丝松动,针对的是“过劳死”引发的工伤认定纠纷。有一些地方法院中表达了这样一个观点:如果劳动者在发病前存在连续超负荷工作的情况,用人单位无法证明死者生前基础疾病是死亡唯一原因的,应当倾向于认定因果关系,不能机械地以抢救超过48小时或发病地点为非工作场所为由拒绝任何赔偿。”笔者查询了一些同类案例,大致是赔偿20%。但这对劳动者的举证要求比较高,同时也要考虑当地司法系统的认知。

至于过劳甚至抢险救灾任务过劳导致慢性病的工伤问题,至今任没有任何司法松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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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案子输了,但道理必须说清楚。

蒲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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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浪

执业证号 15101200510284732 · 2005 年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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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工伤认定、抢险救灾、视同工伤、工伤行政诉讼、工伤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