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结论破产受理后,法定代表人未经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必须妥善保管并移交财产、印章、账簿;拒不移交可被罚款、拘留。
一、问题的由来
【虚构案例】一家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法定代表人拒不移交财务账簿、出国“避风头”,法院对其罚款 10 万元、拘留十五日;后因隐匿会计凭证被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例为说明规则而虚构,人物、公司名称与情节均非真实,不涉及任何真实案号。)
二、法律规则与边界
《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规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四项义务: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的,法院可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追刑责。
三、创业者该怎么做
- 收到破产受理裁定后立即封存财产、印章、账簿,制作清单
- 法定代表人配合管理人交接,签署移交清单并留存副本
- 需要外出的,提前向法院书面申请许可
- 绝不销毁、篡改账簿凭证,这是刑事红线
本案涉及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有关人员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拒不履行义务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妨害清算罪
延伸阅读
- 第 067 篇|破产撤销权:临死前的“优先还款”,会被追回来(2021)粤13民初144号
- 第 070 篇|吊销未注销:一张执照引发的连锁反应(指导案例9号)
本文仅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具体事务请咨询执业律师。本文为《创业企业全生命周期法律风险防控手册》第 069 篇。
关键词:破产法定代表人、限制出境、离开住所地、破产程序义务、法定代表人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