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结论控股股东滥用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的,小股东可诉请赔偿;新法还把“滥用权利”列为回购请求权的触发情形。
一、问题的由来
【虚构案例】一家公司连续五年盈利却从无分红,控股股东另设公司以高于市场价 40% 向本公司供货。小股东起诉后,法院认定控股股东滥用权利,判令其赔偿公司差价损失,并支持小股东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的请求。(本案例为说明规则而虚构,人物、公司名称与情节均非真实,不涉及任何真实案号。)
二、法律规则与边界
《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股东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滥用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八十九条第三款新增: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三、创业者该怎么做
- 章程预设分红政策(如可分配利润的 30% 以上用于分红),减少“不分红”争议
- 关联交易由独立董事或审计委员会前置审查,留存定价依据
- 重大决策保留异议股东意见记录,避免“程序空转”
- 小股东一方:先固定财务证据(知情权诉讼),再谈赔偿或回购
本案涉及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第二十一条:禁止滥用股东权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第八十九条: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含控股股东滥用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第一百九十二条:控股股东、实控人的连带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第二百一十条:利润分配
延伸阅读
- 第 049 篇|董监高的忠实与勤勉:自我交易、抢机会、同业竞争
- 第 051 篇|股东压制与退出:除了解散,还有回购(指导案例8号)
- 第 058 篇|回购触发:创始人个人财产的最后一道防线
本文仅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具体事务请咨询执业律师。本文为《创业企业全生命周期法律风险防控手册》第 050 篇。
关键词:控股股东、信义义务、利润分配、关联交易、小股东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