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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压制与退出:除了解散,还有回购(指导案例8号)

蒲浪 合伙人律师 · 企业法律顾问 发布于 2026.10.28 频道 企业风控手册 真实判例 (2010)苏商终字第0043号

一句话结论被压制的小股东有两条路:请求公司回购,或请求司法解散——后者是“同归于尽”,前者需要章程事先铺路。

一、真实判例:盈利也挡不住解散

林方清诉常熟市凯莱实业有限公司、戴小明公司解散纠纷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苏商终字第0043号,指导案例8号):两股东各持 50%,公司连续四年无法召开有效股东会,即使仍在盈利,法院仍认定股东会机制失灵、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判决解散。该案同时说明:司法解散的门槛是“治理失灵+穷尽其他途径”,不是“亏钱”。

二、法律规则与边界

《公司法》为受压制股东提供三条救济:第八十九条的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含控股股东滥用权利情形);第二百三十一条的司法解散(持股 10% 以上、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使股东利益重大损失、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第二十一条的损害赔偿。三条路的成本依次递增,回购最温和,解散最惨烈。

三、创业者该怎么做

  1. 章程写明回购触发情形(连续两年不分红、剥夺职务、排除参与经营)与定价公式
  2. 争议初期即发送书面函件,形成“已尝试其他途径”的证据链
  3. 解散之诉前先评估:清算价值往往低于持续经营价值,谈判退出通常更优
  4. 控股股东一方:避免“程序空转”式压制,会议照开、决议照做,留痕自保

本案涉及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第八十九条:回购请求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第二百三十一条:司法解散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第五条:解散之诉的受理与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第二十一条:滥用股东权利的赔偿

延伸阅读

本文仅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具体事务请咨询执业律师。本文为《创业企业全生命周期法律风险防控手册》第 051 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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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 15101200510284732 · 2005 年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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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股东压制、股权回购、公司解散、小股东退出、指导案例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