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结论为获取交易机会给交易相对方工作人员或代理人好处的,构成商业贿赂;单位与直接责任人同时受罚,严重的触犯行贿类犯罪。
一、问题的由来
【虚构案例】一家医疗器械代理商为进入医院采购名单,按销售额 10% 给科室负责人“学术推广费”现金返点。案发后,公司被认定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罚金;实际控制人与销售总监分别获刑。(本案例为说明规则而虚构,人物、公司名称与情节均非真实,不涉及任何真实案号。)
二、法律规则与边界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受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个人、利用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经营者向中间人支付的佣金、折扣,应当如实入账。刑事层面,《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行贿罪——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从重。
三、创业者该怎么做
- 佣金、折扣、返利一律如实入账,不接受现金、购物卡、境外账户
- 建立商务费用审批与报销审计制度,标注每一笔“推广费”的真实事由
- 对经销商、代理商的促销活动做合规培训并签署廉洁承诺
- 发现员工个人行贿,立即调查取证并依制度处理,切割单位责任
本案涉及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商业贿赂的禁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行贿罪
- 《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财物与不正当利益的认定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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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具体事务请咨询执业律师。本文为《创业企业全生命周期法律风险防控手册》第 032 篇。
关键词:商业贿赂、回扣、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行贿罪、不正当竞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