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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自愿放弃"协议不仅无效,还是把柄

蒲浪 合伙人律师 · 企业法律顾问 发布于 2026.10.28 频道 企业风控手册 虚构案例 · 非真实案号

一句话结论不缴、少缴社保,员工可据此解除合同并索要经济补偿,公司还要补缴、缴滞纳金,甚至被行政处罚。

一、问题的由来

【虚构案例】一家 20 人的公司为节省成本,与员工签署《自愿放弃社保声明》,改为每月多发 500 元补贴。两年后被离职员工举报,社保部门责令补缴并加收滞纳金共计 40 余万元,员工另以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解除合同、主张经济补偿,法院全部支持。(本案例为说明规则而虚构,人物、公司名称与情节均非真实,不涉及任何真实案号。)

二、法律规则与边界

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通过约定排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不缴纳社保的,该约定无效;劳动者可依《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行政机关可责令限期补缴并加收滞纳金,逾期不缴还可处罚款。近年司法解释与各地裁判口径进一步统一了“自愿放弃社保无效”的立场,企业不应再抱侥幸。

三、创业者该怎么做

  1. 按实际工资申报缴费基数,不搞“最低基数+现金补贴”
  2. 一律不签“自愿放弃社保”文件,已签的尽快整改并补缴
  3. 新员工入职当月办理参保,离职当月及时停保
  4. 每年做一次社保稽核自查,测算补缴风险敞口

本案涉及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参保与缴费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欠缴的滞纳金与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未缴社保的解除权与经济补偿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社保约定的效力口径

延伸阅读

本文仅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具体事务请咨询执业律师。本文为《创业企业全生命周期法律风险防控手册》第 026 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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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 15101200510284732 · 2005 年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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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自愿放弃社保、不缴社保、社保补缴、工伤赔偿、承诺书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