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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不是"便宜用三个月"的窗口

蒲浪 合伙人律师 · 企业法律顾问 发布于 2026.10.28 频道 企业风控手册 虚构案例 · 非真实案号

一句话结论试用期长短必须与合同期限匹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雇,前提是事先明示录用条件并留存考核证据。

一、问题的由来

【虚构案例】公司与员工签两年期合同,约定试用期六个月(法定上限两个月)。三个月时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辞退,员工申请仲裁。仲裁认定试用期约定违法,公司按已履行超期部分支付赔偿金,又因未举证录用条件,被判违法解除赔偿金,两项合计近十万元。(本案例为说明规则而虚构,人物、公司名称与情节均非真实,不涉及任何真实案号。)

二、法律规则与边界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试用期上限: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第二十一条规定试用期解除须说明理由;第八十三条规定违法约定试用期须按已履行超期部分支付赔偿金。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

三、创业者该怎么做

  1. 录用条件书面化(岗位职责、考核指标、达标标准),入职时由员工签收
  2. 试用期考核按月记录,考核结果书面告知并签收
  3. 试用期工资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合同约定工资的 80%,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
  4. 解除前完成“条件明示—考核不合格—书面通知”三步,避免口头辞退

本案涉及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试用期期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试用期解除的限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过失性解除的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

延伸阅读

本文仅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具体事务请咨询执业律师。本文为《创业企业全生命周期法律风险防控手册》第 025 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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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 15101200510284732 · 2005 年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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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试用期、试用期辞退、试用期期限、录用条件、违法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