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的平等保护
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重要财产权。物权法律制度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此次民法典编纂,将物权编排在总则之后第二编,其实在总则第五章就已经确定了物债二分。但整个编排体系却看不出这一点来:有物权编,而无债权编。债法被合同法吞并,造成与物权法并肩的是合同法,体系上混乱而有所失败。
第206条规定国家坚持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此处已经不再提其他所有制作为补充,而已是共存共荣。但国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不可撼动,余下的才是其他资本共同发展的空间,此乃特色基本经济制度。愚以为捍卫什么样的基本经济制度,恐不仅仅是物权法的任务,乃是整个民法典之任务。这一点应放在物权编,恐不合适。比如,按劳分配涉及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而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对韭菜之收割,大量又是通过债法进行。
第207条关于物权平等保护原则,相比物权法的法律保护多了“平等”二字。在总则第四条平等原则所定调确立: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此为民法典的起点。资本征战市场经济的江湖,先在政治上解决这个问题。这是民法的前提,不是民法的结果。从而决定了206条第3款: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国民待遇条款)。
第208条物权公示原则是商法外观主义原则之下的物权外观主义规则:不动产依法登记,动产依法交付。
关键词:民法典解读、民法典条文精讲、四川汇西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