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法师漫谈民法典【九】
《民法典》第702条撤销权辨析
《民法典》第702条规定:“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或者撤销权的,保证人可以在相应范围内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民事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编著的《民法典合同编条文理解与司法适用》一书P385“司法适用”部分最后一句“这里的撤销权,仅指因意思表示的瑕疵(如欺诈、胁迫、错误)而享有的撤销已从事的法律行为的权利,而非作为债的保全方法之一的撤销权”。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二)》一书P1403-1405在解释撤销权时均是指《民法典》第五章合同保全中的第538条和第539条的撤销权即作为债的保全方法之一的撤销权。
前述二者的意见迥异,笔者赞成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第702条撤销权包括意思表示的瑕疵而享有的撤销权
王泽鉴先生所著《民法总则》(2008年10月版)一书P393“三、撤销的效力;(一)法律行为经撤销者,视为自始无效”部分第二段:“撤销的效力不限于法律当事人间,亦及于第三人。例如甲为乙的债务与丙订立保证契约,甲得抗辩乙已撤销其受诈欺而为之消费借贷契约,不负代为清偿责任。然乙愿否行使此项撤销权,非甲所能影响,为保证人的利益,第744条规定”主债务人就其债之发生原因之法律行为有撤销者,保证人对于债权人,得拒绝清偿”,可以看出这里讲的撤销权是指意思表示的瑕疵而享有的撤销权。
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台湾大学法律学院、台大法学基金会编译《德国民法典》P708的保证一节第770条【得撤销性与得撤销性之抗辩】Ⅰ主债务人就其债务发生原因之法律行为享有撤销权者,保证人得拒绝向债权人为清偿。比较该条也可得出《民法典》第702条所指的撤销权应是意思表示的瑕疵而享有的撤销权。
二、第702条撤销权不包括作为债的保全方法之一的撤销权
那么第702条的撤销权有无可能包含前述两种撤销权?第702条的撤销权并不包含作为债的保全方法之一的撤销权,理由很简单,该条开头是“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或者撤销权的”,如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的是作为债的保全方法之一的撤销权,那么债务人必定对债权人享有债权,两者之间不仅仅存在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在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情况下,保证人直接基于抵销权主张拒绝履行权即可,并无必要绕到债的保全制度上来。假定第702条所指的撤销权包含债的保全的撤销权,那么该条所称债务人撤销的是该条所称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在逻辑上也不能为保证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支撑。
债的保全制度目的是为确保债权的获偿,是为解决执行层面的债权获偿,与第702条的目的并不相同。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第702条所指的撤销权仅指因意思表示瑕疵产生的撤销权,而不包括债的保全的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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