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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法师漫谈民法典【十一】 浅谈中介合同

曾小伟 律师 发布于 2020.11.09 频道 曾律师谈民法典

曾法师漫谈民法典【十一】

浅谈中介合同

本章即《合同法》第二十三章所称居间合同,也就是说《民法典》施行之后,只有中介合同,没有居间合同了。

中介合同的内涵相较居间合同并无变化,均是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以取得报酬。

本章第九百六十三条讲关于支付报酬的三种情况:

1、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报酬。

2、对报酬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且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仍不能确定,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

3、中介人提供的媒介服务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报酬。

以上三种情况,第一种应是一般原则,第二种是例外情况,第三种则是

例外情形中的例外。

与《合同法》一致,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本章第九百六十五条系为解决“跳单”而新增的条文,该条规定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该条规定保护了中介人的利益。

跳单,生活中常见于房屋买卖或租赁中,一方面规避中介报酬,另一方面规避中介报酬后,卖方或出租方从成本减少考虑,可以适当降价,有助于促进交易成交,所以中介人员很烦恼跳单的发生。

那么是否有了本条规定,中介人就可以高枕无忧了呢?并非如此。中介人主张在跳单后,仍应获得报酬的前提是合同当事人利用了“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也就是说中介人得举证证明,如中介人未注意留存相关证据,即有可能败诉。在实务中,如卖方将房子挂于多个中介人处,则中介人需充分举证,否则中介人面临败诉的风险很大,因为合同当事人有充分理由抗辩合同的成立与中介人无关。

本章第九百六十六条指明,本章无规定的,参照适用委托合同的相关规定,相较《合同法》该条系新增规定。也就说委托合同中任意解除权等权利也存在于中介合同中。

关键词:民法典解读、民法典条文精讲、四川汇西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