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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法师漫谈民法典【十二】思考《民法典》的根本

曾小伟 律师 发布于 2020.11.12 频道 曾律师谈民法典

思考《民法典》的根本

有时,面对厚厚一摞卷宗,你一筹莫展。有时,面对对手凌厉的攻势,你无言以对。有时,你面对当事人的絮絮叨叨,你一团乱麻。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状况?

恐怕你理解《民法典》的根本出现了很大的问题。

看出问题,靠高度。站位一高,势如破竹。

解决问题,靠角度。切入一准,庖丁解牛。

今天的文章,解决高度。高度是什么?总的指导精神。就是一句话,一个概念,一个原理。任何学问,再博大精深,都这样。孔曰成仁,孟曰取义,孔孟之道就讲仁义二字。马克思主义,就历史唯物主义(哲学)、剩余价值(经济)、阶级斗争(社会)。佛教,则人生皆苦,所以四大皆空。《民法典》也一样,其根本就是,民事权利。今试论之。

一、民法的地位

宪法是法律的天空,万法之父,民法是法律的大地,万法之母。天空笼罩大地。《民法典》第一条是讲父权是母权的根据。第一百八十七条(以下涉及法条,如无特别注明,皆为《民法典》法条)是讲除父权以外,母权优先。

人们是生活在大地上,从生到死,修房立屋,奔波劳苦,都是民法典管的。民法典为其他法律的制订留下接口,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一部法律,在民法典中找不到接口,不是民法典出了问题,而是这部法律出了问题。如第一百二十五条是公司法的接口,第二百五十条是森林法、草原法接口。

任何法律从业人员都必须懂民法。你是一个刑辩律师,可不可以不懂民法,我认为不可以。作为刑辩律师,不懂第一百八十七条,就有可能闹笑话。你为一个因奸杀妻的男人做辩护律师,指责被害人有过错,被害人红杏出墙,在法律上被害人错在何处?你至少要关注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二款。

‍二、第三条

这是《民法典》的纲。或者说《民法典》的根本就这一条。公式是:民事权

利=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其他合法权益。

《民法典》讲民事权利是三分法,这是第一层次的划分。那么,《民法典》的体系依此,应先讲人身权利,次讲财产权利,再讲其他合法权益。事实上,《民法典》总则编后,先还是讲财产权利,再讲人身权利,就与第三条指导精神相违背。差评。

物债二分法,这是第二层次的划分。是财产权利内部划分为物权、债权。要注意,物债二分并不绝对,侵害人格权,对被侵害人也是债权,但不宜视其为财产权利。

王泽鉴先生为什么苦口婆心教导我们学民法要打通处分行为(物权)、负担行为(债权)的任督二脉?西方化的、资本主义的民法典,在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宪法精神下,就是财产权利的神圣和优先,人身权利是附带的、从属的,这就是马克思主义攻击的资本主义法权,人从属于物,金钱拜物教。你研究德国的、法国的、台湾地区的民法典,精力就该集中在财产权利上,财产权利又物、债二分,互为因果,互相切换,当然得打通物、债的任督二脉。

作为社会主义的《民法典》,又是新时代的杰作,又堪比拿破仑法典,怎可以去和西方民法典随波逐流?改第四编为第二编,第二编、第三编分别变为第三、四编,社会主义的人不就确立了吗?!是人支配财产而不是财产支配人,不就确立了吗?把第四编吹为亮点的人,可以休矣!

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之交,法学界爆发了一场大争论,争何为法律之本位。权利本位胜出,义务本位落寞。吉林大学张文显教授一战成名,官至副部长级校长。其在改革开放后法律思想史上的贡献,不亚于江平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在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挺身而出捍卫民法独立性。

三、第一百二十九条

这是《民法典》的目。纲举则目张的“目”。讲民事权利从哪里来。(一)民事法律行为;(二)事实行为;(三)法律规定的事件;(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

检索民事权利的这个顺序不能变。(一)是意思表示是核心;(二)是有意志,但无意思表示,如第二百三十一条;(三)与意志无关的客观事实。这三项描绘了一个人类主观从充沛、衰减以至于无的过程。(四)是兜底,主要是法律直接赋予,以备查漏补缺。如第四编,理解上要注意:我们有人格,是我们乃至先辈政治斗争的结果,不是法律的赏赐,是法律在认账。形式上就是法律在赋予。

第一百一十三条讲国民待遇,是政治斗争的结果,或者说政治斗争结果的记载,是我们新的出发点。是我们动过刀,动过枪,流过血,流过泪的一致结论,不能再讨论了。

四、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

这是债权检索表。这是王泽鉴先生的理论贡献,是王先生研究台湾民法的理论结晶。想起废除六法全书,是不是恍若隔世?是不是有穿越感?《民法典》可以说就是王泽鉴先生理论的胜利。

当我们不明白一个债权究竟为何时,我们就按此依法检索:(一)合同;(二)侵权行为;(三)无因管理;(四)不当得利;(五)法律的其他规定。这个检索顺序不能变,前面的不成立,只能依次找后面的。为什么?王泽鉴先生在《民法思维》一书开篇用几页予以论证,现在就不掠人之美了。可以找他这本书研习。

五、第一百四十三条

第一百二十九条与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最大的交集在民事法律行为。

是不是一个民事权利?什么样的民事权利?内容为何?如何正确行使?主要看有效民事法律行为。《民法典》有效民事法律行为只相当于《民法通则》的“民事法律行为”。

搞理论工作的要认第二条为纲,搞实务的,如民事律师,要认第一百四十三条为纲。为什么?

第一、以前的公证文书,法条依据是援引《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而不是援引《民法通则》其他条款。现在应援引《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2021年1月1日起应援引《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就一点,他务实。

第二、诉讼或仲裁只解决一个问题,原告或申请人诉讼或申请请求是否成立。任一民事案件,两造与庭上均应聚焦第一百四十三条三项。原告或申请人在庭上三项缺一,则面临风险。被告或被申请人攻三项之一不成立成功,则抗辩有理。第一项讲主体适格,第二项讲意思表示无瑕疵,第三项讲适法性(含不违背善良风俗)。这三项之比对,也讲先后顺序,也得依次检索。

关于第二项,涉及诚信帝王原则。有人主张这才是民法之根本,不妥。原则是根本的下位概念。原则可以很多,但根本只有一个。要求诚信,只不过是两造攻击与防御之手段、工具而已,究竟谁诚信抑或均不诚信,得查明后才有定论。

六、第一百七十六条

正因为权利本位,所以《民法典》先讲民事权利,后讲民事责任。也正因如

此,《民法典》以第七编侵权责任压轴,让人明白侵害民事权利之后果。

也正因为侵权责任产生的请求权仍为债权,第七编压轴,有违物债二分,可以说《民法典》指导思想紊乱,编排体系莫衷一是,我是难以好评的。

第一百七十六条是民事义务(或民事责任)检索表,那就是要么是法定的,要么是约定的。科他人以民事义务应先看法律规定,因为法律普适于所有人。无果,再查当事人之间有无约定。这个检索顺序也不能变。

七、诉讼(仲裁)新时代

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讲权利检索。

第一百七十六条,讲义务检索。

第一百四十三条,讲民案焦点。

第三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讲权利主张方主张之线

索,具体条文还待进一步深入。

第一百七十六条,讲抗辩方之线索,具体条文或根据也有待进一步深入。

为了在第一百四十三条的基础上胜出,主张方得亮明请求权基础规范,抗辩方得亮明抗辩权基础规范。这就是王泽鉴先生在拉伦茨教授门下读博士,后者传前者之“葵花宝典”。

法律关系分析之旧时代就结束了,请求权基础规范的时代,也就是新时代就来了。

关键词:民法典解读、民法典条文精讲、四川汇西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