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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法师漫谈《民法典》【十五】 身份关系协议、无名合同及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之法律适用

曾小伟 律师 发布于 2020.12.01 频道 曾律师谈民法典

曾法师漫谈《民法典》【十五】

身份关系协议、无名合同及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之法律适用

第三编合同第一分编通则第一章一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第四百六十七条 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四百六十八条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第464条由原《合同法》第二条修改而来,其显示了《民法典》对原《合同法》的重大变革之一:原《合同法》将身份关系协议排除在外,而《民法典》则规定身份法无规定的,据身份关系协议的性质,参照适用《民法典》的合同编。这是英美法系,特别是美国法关于婚姻实为契约法化思想等,对中国民法典的渗透。

第464条第二款以分号为界,前半句解决身份,后半句解决契约(“根据其性质”),即从身份到契约。

第467条第一款讲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第二款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三种必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涉外合同,依次为: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3.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因为涉及国家主权。

第468条是原《合同法》所没有的,也是合同法之立法漏洞。生活中此类债权债务甚多。如:为交通事故达成的赔偿协议。该条讲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适用。查《民法典》第118条第2款债权检索表,合同只是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原因法律事实之一种,通常之一种,最先应检索的一种。

第468条之意旨,债权债务关系非因合同形成,法律适用上先循产生债之原因法律,无规定再循《民法典》合同编通则,但其性质不适用的除外。这是合同法化思想渗透民法典之又一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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