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法师漫谈《民法典》【十七】
意思表示(合同)的解释
第三编合同第一分编通则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
第一百四十二条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第四百六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关于意思表示(合同)的解释,《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第1款实已修改《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1款。最高院在裁判中认为后者诸方法是并列的,优先适用词句解释,后面的方法按需要逐一顺序适用。质言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1款所列合同解释方法并列,按排序先后适用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第1款在词句解释后,用了逗号标点,就是说明词句解释的优先适用,解决不了问题,再结合后面的诸方法,词句解释就是一个必须开始的起点,当然也许是终点。《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1款的意思是,词句解释可能是个起点,他解决不了问题就得被抛弃,选后面的方法,直至解决问题(不是必用词句解释)。《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第1款是词句解释这个起点你抛弃不了,问题的解决是词句解释和后面所列一种、几种方法的结合,或词句解释一种方法独善其身(必有词句解释)。
另外,《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1款要达到的目的是确定“真实意思”,《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第1款要达到的目的是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层次差别很大。
以此申言,《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第1款与第2款之目标差别也在此。第1款查明的是法律事实,接近真相就可以了,确定“真实意思表示”是要求逼近或相当于客观真实。原因在于,第2款的意思表示无相对人,我们确定其意相当于参禅悟道,辜负其意,大为不敬,就“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语言本身也是第二意的,也有很大局限。如:某土豪,有二女,不孝,养一犬,生前呼之“幺儿”。立遗嘱,百年之后财产归幺儿。怎解释?
所以《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第1款,意在词句解释是起点,仅是形式上的起点,必须结合诸方法一种或多种,究其真意。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条第1款为单一文本合同的解释,适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第1款“有相对人意思表示的解释”。第2款为多文本合同的解释,其解释的事实前提是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首先推定诸文本含义相同,其次才以此循体系、性质、目的、诚实信用诸方法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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