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法师漫谈《民法典》【十八】
合同一般条款
第三编合同第一分编通则第一章
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法释〔2009〕5号)
第一条 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关于《民法典》对合同内容的规定,需注意:第一,《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第1款是“一般条款”不是“主要条款”。一份合同,有第1款所列8项,就是一份完备的合同。法律是在昭示,希望当事人签合同时顾此8项,以维其合法权益。律师审合同,循此8项,方知被审合同是否完备。也提示法院,循此表找到争点。第二,法释〔2009〕5号第一条第1款规定,昭示一份合同有主体、标的、数量3项即可成立,其他可以通过填补合同漏洞解决,这3项排列再前是有深刻原因的。第三,第2款意旨为鼓励采示范文本,以表市场公正和提高效率。
关键词:民法典解读、民法典条文精讲、四川汇西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