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法师漫谈《民法典》【二十一】
第二编物权第二分编
民法典第一编一开始讲“基本规定”,因为第一编是“总则”;第三编合同,第一分编是通则,第一分编第一章是“一般规定”;第二编第一分编也是这个体例,第二分编也如此。但这样“所有权”就被抬高到一个很高的位置。
第四章为所有权的一般规定。第五章具体为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的规定。
第六章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哪些是共有部分,哪些是专有部分,以及分别的权利义务。第277条相较于物权法75条,添加了“居民委员会”。结合疫情之防疫措施,触角可以直达基层,让法律在小区这个层面不再有死角。第286条规定业主的相关义务及责任,第二款明示业主大会、业委会有诉讼主体资格。业主大会或业委会与行为人之间是侵权法律关系,五种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本款所称“拒付物业费”,是指拒付引发侵权(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是产生侵权之原因法律事实。而对比于第944条第2款讲的是延付,是违约事实,发生在物业服务与业主之间。
第七章相邻关系,第八章共有。
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311条善意取得。依照114条2款、240条,物权(或所有权)追及权是原则,善意取得是例外。因为本条第1款的三情形具备,物权追及在法律上、事实上不可能。善意取得是物权追及之例外制度。对善意取得而言,善意取得人仍为129条依据民事法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之一种。
关键词:民法典解读、民法典条文精讲、四川汇西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