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法师漫谈《民法典》【二十三】
用益物权的一般规定
第二编物权第三分编第一章
本分编讲的五种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都是针对不动产,都与土地有或深或浅的联系,但不是说动产用益物权就没有。
“用益”一词,即为用他人之物收自己之益。本分编只有定义建设用地使用权时点明,但也不是说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之类的权利人没有收益权能。此处“收益”应作扩张解释。
第326条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即第114条第2款所指物权“排他性”,包括排除所有权人。
第327条用益物权因征收、征用有权获得补偿。这是事实行为取得债权,相较于231条事实行为取得物权。为129条因事实行为取得民事权利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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